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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1997-04-24
【法规编号】 1664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吉尔吉斯共和国、俄罗斯联邦、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关于在边境地区相互裁减军事力量的协定

[接上页]

  二、协定适用地理范围内个别面积有限的地区划为敏感地区,即边界东段俄罗斯一侧的哈巴罗夫斯克敏感地区和符拉迪沃斯托克敏感地区。
  
  在上述敏感地区内,本协定规定裁减和限制的军事力量和边防军的人员数量、武器装备和军事技术装备的数量和种类,纳入本协定规定的最高限额。
  
  对敏感地区内本协定规定裁减和限制的军事力量和边防军的人员、武器装备和军事技术装备,不进行现场视察。
  
  三、有关协定适用地理范围和敏感地区的具体规定在《关于协定适用地理范围议定书》中列出。
  
  第五条 
  
  一、在本协定规定的裁减期结束后,每一方保留在协定适用地理范围内的陆军、空军、防空军航空兵人员的最高限额不超过13.04万人,其中:陆军11.54万人;空军1.41万人;防空军航空兵0.09万人。
  
  边界东段人员的最高限额不超过11.94万人,其中:
  
  陆军10.44万人,空军1.41万人,防空军航空兵0.09万人。
  
  边界西段人员的最高限额不超过1.1万人,其中:
  
  陆军1.1万人,空军0人,防空军航空兵0人。
  
  二、自本协定生效之日起,每一方在协定适用地理范围内的边防部队(边防军)人员的最高限额不超过5.5万人,其中:边界东段3.85万人,边界西段1.65万人。
  
  三、在对协定适用地理范围内的人员进行计划更换期间,双方有权临时超过本协定规定的人员限额。每年计划进行一次人员更换的,临时超过不应多于35%,期限不超过九十天;每年进行两次更换的,每次临时超过不应多于30%,期限不超过九十天。
  
  四、双方根据《关于交换资料议定书》相互通报临时超过人员最高限额的情况。
  
  第六条 
  
  一、本协定规定裁减和限制的武器装备和军事技术装备的种类是:作战坦克、装甲作战车、火炮、战术导弹发射架、作战飞机、战斗直升机。
  
  侦察和电子战飞机不列入裁减。双方根据《关于交换资料议定书》相互通报此类飞机的类别、数量、型号和部署地点,并有权对此通报进行核查。
  
  二、每一方保留在协定适用地理范围内的武器装备和军事技术装备的最高限额包括作战部队装备的和库存的。
  
  三、在本协定规定的裁减期结束后,每一方保留在协定适用地理范围内的陆军、空军、防空军航空兵的下列种类的武器装备和军事技术装备的最高限额不超过:
  
  (一)作战坦克3900辆,其中作战部队装备3050辆,库存850辆;
  
  (二)装甲作战车5890辆,其中作战部队装备4520辆,库存1370辆;
  
  (三)火炮4540门,其中作战部队装备2990门,库存1550门;
  
  (四)战术导弹发射架96部,其中作战部队装备84部,库存12部;
  
  (五)作战飞机290架,其中作战部队装备290架,库存0架;
  
  (六)战斗直升机434架,其中作战部队装备434架,库存0架。
  
  其中,边界东段:
  
  (一)作战坦克3810辆,其中作战部队装备2960辆,库存850辆;
  
  (二)装甲作战车5670辆,其中作战部队装备4300辆,库存1370辆;
  
  (三)火炮4510门,其中作战部队装备2960门,库存1550门;
  
  (四)战术导弹发射架96部,其中作战部队装备84部,库存12部;
  
  (五)作战飞机290架,其中作战部队装备290架,库存0架;
  
  (六)战斗直升机434架,其中作战部队装备434架,库存0架。
  
  边界西段:
  
  (一)作战坦克90辆,其中作战部队装备90辆,库存0辆;
  
  (二)装甲作战车220辆,其中作战部队装备220辆,库存0辆;
  
  (三)火炮30门,其中作战部队装备30门,库存0门;
  
  (四)战术导弹发射架0部,其中作战部队装备0部,库存0部;
  
  (五)作战飞机0架,其中作战部队装备0架,库存0架;
  
  (六)战斗直升机0架,其中作战部队装备0架,库存0架。
  
  四、自本协定生效之日起,每一方在协定适用地理范围内边防部队(边防军)的下列种类的武器装备和军事技术装备的最高限额不超过:
  
  (一)装甲作战车820辆;
  
  (二)战斗直升机80架。
  
  其中,边界东段:
  
  (一)装甲作战车680辆;
  
  (二)战斗直升机70架。
  
  边界西段:
  
  (一)装甲作战车140辆;
  
  (二)战斗直升机10架。
  
  五、下列武器装备和军事技术装备不受本协定规定的数量及其他限制:
  
  (一)处于生产过程中的,包括只与试验有联系的,以及仅用于研制目的的;
  
  (二)通过协定适用地理范围,并在此范围内停留不超过十五天的;
  
  (三)从武器装备中注销后存放在双方宣布的地点待作处理的。
  
  六、裁减的武器装备和军事技术装备的具体型号在《关于裁减程序议定书》中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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