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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字号】 国办发[2008]102号
【颁布时间】 2008-07-15
【实施时间】 2008-07-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672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0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二○○八年七月十五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8〕11号),设立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国务院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减少微观管理事务和具体审批事项。
  
  1.深化投资体制改革,进一步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更好地发挥地方政府和行业管理部门在投资管理方面的作用。
  
  及时修订调减投资核准目录,大幅度提高国家核准项目的规模(限额)标准,缩小投资审核范围,下放投资审核权限,今后按此要求原则上每两年修订一次。
  
  国家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除少数需报国务院审批、核准或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核准外,区分不同情况由地方政府、行业管理部门审批、核准,或由企业自主决策。
  中央政府补助地方的点多、面广、量大、单项资金少的项目,改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行业管理部门确定投资目标、原则和标准等并加强监督检查,具体项目由地方政府负责安排。
  
  2.地方规划和专项规划、专项产业政策,除按规定需报国务院审批的外,由地方政府和行业管理部门在国家规划和政策的指导下分别制定。
  
  3.将能源行业管理有关职责划给国家能源局。具体包括:拟订能源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提出相关体制改革建议;实施对石油、天然气、煤炭、电力等能源的管理;管理国家石油储备;提出发展新能源和能源行业节能的政策措施;开展能源国际合作。
  
  4.将工业行业管理和信息化有关职责划给工业和信息化部。具体包括:研究提出工业发展战略,拟订工业行业规划和产业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工业行业技术法规和行业标准的拟订;按国务院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国家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工业、通信业和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高技术产业中涉及生物医药、新材料等的规划、政策和标准的拟订及组织实施;组织领导和协调振兴装备制造业,组织编制国家重大技术装备规划,协调相关政策;工业日常运行监测;工业、通信业的节能、资源综合利用和清洁生产促进工作;对中小企业的指导和扶持;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国家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稀土行业发展、盐业行政管理、国家医药储备管理的工作;管理国家烟草专卖局。
  
  5.修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定价目录》,进一步减少或下放中央政府定价权。
  
  6.取消已由国务院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集中精力抓好宏观调控。
  
  重点是拟订和组织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总体规划、年度计划;搞好国民经济综合平衡,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加强经济运行监测,协调解决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加强投资宏观管理,调控全社会投资总规模;完善价格管理,做好价格总水平调控;加强宏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增强扩大开放条件下国内经济协调发展的能力;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推动缩小地区发展差距;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经济体制改革,统筹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协调推进专项经济体制改革。
  
  (三)划入的职责。
  
  1.将原国务院西部地区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划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将原国务院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划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主要职责
  
  (一)拟订并组织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协调经济社会发展,研究分析国内外经济形势,提出国民经济发展、价格总水平调控和优化重大经济结构的目标、政策,提出综合运用各种经济手段和政策的建议,受国务院委托向全国人大提交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报告。
  
  (二)负责监测宏观经济和社会发展态势,承担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的责任,研究宏观经济运行、总量平衡、国家经济安全和总体产业安全等重要问题并提出宏观调控政策建议,负责协调解决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调节经济运行,负责组织重要物资的紧急调度和交通运输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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