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国务院办公厅 二00八年七月十一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8]11号),设立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正部级),为国务院直属机构。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的职责。 1.已由国务院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2.指导、平衡电影制片单位年度生产计划的职责。 (二)划出转移的职责。 1.将广播电视机构记者证的监制管理职责划给国家新闻出版总署。 2.将动漫(不含影视动漫和网络视听中的动漫节目)管理的职责划给文化部。 (三)划入和增加的职责。 1.将文化部指导电影发行、放映工作的职责划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2.增加对从事广播电影电视节目制作的民办机构进行监管的职责。 (四)加强的职责。 加强对信息网络视听节目(包括影视类音像制品的网上播放)服务和公共视听载体播放节目的业务监管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拟订广播电影电视宣传、创作的方针政策,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和创作导向。 (二)起草广播电影电视和信息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的法律法规草案,拟订相关技术标准和部门规章,推进广播电影电视领域的体制机制改革。 (三)组织推进广播电影电视领域的公共服务,组织实施广播电影电视重大工程,扶助老少边贫地区广播电影电视建设和发展,指导、监管广播电影电视重点基础设施建设。 (四)制订广播电影电视事业、产业发展规划,指导、协调广播电影电视事业、产业发展,管理全国性重大广播电影电视活动。 (五)负责广播电影电视、信息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和业务的监管并实施准入和退出管理,指导对从事广播电影电视节目制作民办机构的监管工作。 (六)监管广播电影电视节目、信息网络视听节目和公共视听载体播放的视听节目,审查其内容和质量。 (七)指导广播电影电视和信息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的科技工作,负责监管广播电影电视节目传输、监测和安全播出。 (八)指导、管理广播电影电视对外及对港澳台的交流与合作,负责广播电影电视节目的进口和收录管理。 (九)领导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国际广播电台和中央电视台,对其宣传、发展、传输覆盖等重大事项进行指导、协调和管理。 (十)承办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设12个内设机构(正司局级): (一)办公厅。 督促总局重要部署和事项的贯彻落实;研究拟订广播电影电视政策;指导广播电影电视领域的体制机制改革,承办地方广播电影电视重大改革方案的审批工作;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负责信息、保密和信访工作;负责机关财务工作;指导机关后勤服务管理。 (二)法规司。 起草广播电影电视的法律法规草案,承办总局行政许可听证、重大行政处罚听证、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指导、协调并承办广播电影电视涉及知识产权的相关工作。 (三)宣传管理司。 拟订广播电视宣传的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管广播电视的宣传和播出工作;具体指导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国际广播电台和中央电视台的重大宣传工作;指导、监管理论文献片、纪录片、电视动画片的制作和播出;指导、协调全国性重大广播电视活动。 (四)电影管理局。 拟订电影事业、产业的发展规划和政策;指导、监管电影制片、发行和放映工作;承办电影制片单位和跨地区发行、放映单位建立与撤销的审批工作;组织审查影片和电影频道播出的相关节目;发放和吊销影片摄制、公映许可证,指导和组织实施农村电影放映工程;指导电影档案管理和技术研发工作;承办对外合作制片、输入输出影片的国际合作与交流事项;指导电影专项资金管理;指导、协调全国性重大电影活动。 (五)电视剧管理司。 拟订电视剧、广播剧政策和产业发展规划;指导、监管电视剧的制作;组织审查国产电视剧、引进电视剧和对外合拍电视剧(含动画片)的内容;发放和吊销国产电视剧的发行许可证;指导、调控电视剧的播出。 (六)传媒机构管理司。 拟订广播电视节目播出机构和制作机构的发展规划;承办县级以上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及频道频率的审批工作;承办广播电视节目和电视剧制作单位建立与撤销的审批工作;发放和吊销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对广播电视播出(转播)机构的业务进行监督检查;承办省级区域内或跨省级区域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审批工作;监管移动电视业务及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指导监管广播电视广告播放和公共视听载体的广播影视节目播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