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字号】 国办发[2008]71号
【颁布时间】 2008-07-10
【实施时间】 2008-07-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674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接上页]

  (十一)承担地质环境保护的责任。组织实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质遗迹、矿业遗迹等重要保护区、保护地,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和污染,承担城市地质、农业地质、旅游地质的勘查、评价工作。
  
  (十二)承担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的责任。指导应急处置,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制订并组织实施重大地质灾害等国土资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十三)依法征收资源收益,规范、监督资金使用,拟订土地、矿产资源参与经济调控的政策措施。依法组织土地、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的征管,配合有关部门拟订收益分配制度,配合有关部门指导、监督全国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资金的收取和使用。参与管理土地、矿产等资源性资产,参与管理国家出资形成的矿业权权益,负责有关资金、基金的预算和财务、资产管理与监督。
  
  (十四)推进国土资源科技进步,组织制定、实施国土资源科技发展和人才培养战略、规划和计划,组织实施重大科技专项,推进国土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
  
  (十五)开展对外合作与交流,拟订对外合作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境外矿产资源勘查,参与开发工作,依法审批矿产资源对外合作区块,监督对外合作勘查开采行为。
  
  (十六)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国土资源部设15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厅。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新闻发布和政务公开的工作;承担机关财务、资产管理、综合业务与协调处理等工作;监督管理部政务大厅。
  
  (二)政策法规司。
  
  组织起草国土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草案,协调部内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起草工作,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推进国土资源行业依法行政;承担有关软科学项目的立项和管理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的有关工作。
  
  (三)调控和监测司。
  
  开展国土资源经济形势分析,研究提出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政策建议,参与国家宏观经济运行及相关改革研究;组织国土资源重大课题调研,承担综合统计和部内专业统计归口管理工作;承担有关重要文稿的起草工作;协调和组织部内有关综合研究工作。
  
  (四)规划司。
  
  编制实施国土、土地利用、矿产资源、地质环境等综合规划,组织编制资源调查评价、勘查、开发、整理、复垦等专项规划;依法指导和审核国土资源相关规划;编制管理土地利用计划和国土资源调查评价计划;承担基本建设及重大专项投资管理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研究有关国土资源的区域、城乡统筹协调、综合利用和循环经济政策措施。
  
  (五)财务司。
  
  承担国土资源有偿使用的工作,参与管理土地、矿产等资源性资产和国家出资形成的矿业权权益的有关工作。依法承担国土资源专项收入征管相关工作;承担有关专项资金、基金的管理工作和部门预决算、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支付和内部审计有关工作;拟订有关财务、资产管理规章,承担所属单位财务及国有资产监管的工作。
  
  (六)耕地保护司。
  
  承担基本农田保护、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征用和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工作;承担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的有关工作,监督检查基本农田保护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落实情况;承办报国务院审批的用地事项的审核工作。
  
  (七)地籍管理司。
  
  拟订地籍管理办法;拟订土地确权、登记、争议调处办法并监督指导工作,调处重大土地权属争议;承担各类土地登记资料的整理、共享和汇交管理;拟订土地调查、监测、统计的规程、规范、标准和全国土地调查、监测总体方案并组织实施;指导地方地籍工作。
  
  (八)土地利用管理司。
  
  承担城乡建设用地和土地市场管理工作;规范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转让行为;拟订并实施土地供应、土地价格、土地资产和土地储备管理政策;拟订并实施土地开发利用标准;承担节约集约用地评价和建设用地分等定级工作,组织实施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等地价制度,对土地市场和地价实施动态监测。
  
  (九)地质勘查司。
  
  组织矿产资源、海洋资源调查评价;编制地质勘查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管理中央级地质勘查项目,组织实施国家重大地质勘查专项;管理地质勘查行业,管理地质勘查资质;组织拟订能源矿产资源战略、政策和规划,承担石油、天然气、煤层气和放射性矿产资源探矿权、采矿权管理,以及对外合作区块的审核和监督管理。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