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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十)矿产开发管理司。 承担矿业权审批登记发证的管理工作;组织划定国家规划矿区,编制实施矿业权设置方案;承担矿产资源保护和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的管理事项,下达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管理矿业权市场;监管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调处重大矿业权权属纠纷。 (十一)矿产资源储量司。 拟订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办法、标准、规程;管理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登记、统计;实施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承担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矿产地储备、压覆矿产资源管理的事项;承担矿业权评估和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工作;组织矿产资源形势分析和战略研究。 (十二)地质环境司。 组织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承担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质遗迹、矿业遗迹等重要保护区、保护地的工作;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组织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引起的地面沉降和地下水污染造成的地质环境破环。 (十三)执法监察局。 组织对国家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海洋资源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拟订土地、矿产执法监督和违法案件查处的规定;依法组织查处重大土地、矿产违法案件。 (十四)科技与国际合作司。 组织编制和实施国土资源科技发展战略、规划;组织实施重大科技计划;组织制定并管理国土资源技术标准、规程和规范;承担国土资源科技成果和信息化管理工作;编制国土资源国际合作战略、规划、计划和政策;承担境外矿产资源勘查和参与开发的工作;承担对外及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合作交流。 (十五)人事司。 承办机关、国家土地督察机构及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事项;按规定承办协助地方管理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领导干部的有关工作;承担人才规划编制,组织实施教育培训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离退休干部局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四、人员编制 国土资源部机关行政编制为366名(含两委人员编制12名、援派机动编制2名、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编制43名)。其中:部长1名(兼任国家土地总督察)、副部长4名(其中1名副部长兼任国家土地副总督察),专职国家土地副总督察(副部长级)1名,司局级领导职数57名(含总规划师1名、总工程师1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离退休干部局领导职数3名)。 五、其他事项 (一)国务院设立国家土地总督察,授权国家土地总督察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土地利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落实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监督国家土地调控政策的实施。国家土地总督察对国务院负责。委托国土资源部组织实施国家土地督察制度,向地方派驻9个国家土地督察局。 在国土资源部设立国家土地总督察办公室 (正局级)。主要职责是:组织协调国家土地督察机构的日常工作,拟订相关政策法规和工作规则。协调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及其人员的派驻工作,研究提出人员考核的意见。指导和监督检查国家土地督察局的工作,对土地违法违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承担责令限期整改的具体工作。组织调查研究并提出加强土地管理的政策建议。 国家土地督察机构行政编制360名,在国土资源部机关行政编制总额外单列。 (二)管理国家海洋局、国家测绘局。 (三)管理中国地质调查局。中国地质调查局承担统一部署和组织实施国家基础性、公益性、战略性地质和矿产勘查的职责。 (四)河道采砂管理的职责分工。长江宜宾以下干流河道采砂管理体制按《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其他河道采砂管理的职责分工是:国土资源部对保障河道内砂石资源合理开发利用负责,水利部对河道采砂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堤防安全负责,交通运输部对河道采砂影响通航安全负责。由水利部牵头,会同国土资源部、交通运输部等部门,负责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统一编制河道采砂规划和计划。河道采砂的水上执法监管,要充分发挥交通运输部门执法机构的作用。 (五)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