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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及直属系统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队伍建设、教育培训和职业资格等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 承担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管理工作,承办协助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机构领导班子的有关工作。 (十七) 计划财务司。 拟订并组织实施总局机关及直属系统计划、财务和基本建设的管理制度;编报预决算并下达预算;管理各类资金、专用基金和国有资产、基本建设、政府采购及制装工作。 (十八) 督察内审司。 拟订直属系统执法工作的内部监督制度并组织实施 ;拟订直属系统和直属单位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等制 度并组织实施 ; 承担直属系统和直属单位内部审计工作。机关党委 ( 思想政治工作办公室 )负责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 指导直属系统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 文明建设工作。离退休干部局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 , 指导直属单位和直属系统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四、人员编制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机关行政编制为 379 名 ( 含援派机动编制 3 名、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编制 30 名 ) 。 其中:局长1 名、副局长 4 名 , 司局级领导职数 73 名 ( 含总 工程师 1 名、总检验师 1 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 2 名、离退休干部局领导职数 3 名 ) 。 五、其他事项 (一) 管理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局 ) 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局 )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 管理委员会根据国务院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能 , 统一管理、 监督和综合协调全国认证认可工作。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根据国务院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能 , 统一管理全国标准 化工作。 (二)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与农业部在出入境动植物检疫方面的职责分工。农业部会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起草出入境动植物检疫法律法规草案;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确定和调整禁止入境动植物名录并联合发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会同农业部制定并发布动植物及其产品出入境禁令、解禁令。在国际合作方面 , 农业部负责签署动植物检疫的政府间协议、协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签署与实施政府间动植物检疫协议、协定有关的协议和议定书 , 以及动植物检疫部门间的协议等。两部门要相互衔接 , 密切配合 , 共同做好出入境动植物检疫工作。 (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食品生产环节许可的监督管理。卫生部负责提出食品生产环节的卫生规范和条件,纳入食品生产许可的条件。不再发放食品生产环节的卫生许可证。 (四)国家标准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管理的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统一立项、审查、编号、发布。其中,工程建设、食品安全、兽药、环境保护、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的国家标准,分别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立项计划并组织制定,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组织相关国家标准之间、国家标准与国际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之间的衔接审查并统一编号 , 联合发布 ( 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五)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下设 35 个出入境检验检疫直属局和 300 个出入境检验检疫分支局 , 承担所辖区域内的各项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 , 行政编制共 24339 名。 (六) 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 其调整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