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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1997-01-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678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关于呈请1995年中美知识产权换函及附件备案的报告

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吴仪部长代表中国政府与美国贸易代表迈克尔·坎特代表各自政府就知识产权问题于1995年2月26日(3月11日正式签署)在京换函。现送上该换函及附件副本呈请备案(正本已送外交部存查)。
  
  附件:有效保护及实施知识产权的行动计划
  
  在中国禁止侵犯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盗版、专利侵权、假冒商标及不正当竞争。有鉴于此,国务院知识产权办公会议特制定本行动计划,以有效打击知识产权侵权活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政府各部门应通过有效实施本行动计划,参予实质性减少侵犯知识产权的活动。
  
  本行动计划通过各部门充分行使现有和扩大的职权,建立对知识产权进行有效保护的近期和长期方案。本行动计划的主要的近期方案包括制定一个特别执行期。在该期间内,应加强查处侵犯知识产权的活动,其主要目标应针对有严重侵权的地区,并对侵权产品的制造、复制及发行采取行动。
  
  国务院知识产权办公会议将通过建立地方知识产权办公会议,执法小组及临时小组完成三至五年长期、持续的执法。上述这些组织将相互协调,共同合作,有效执法及处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其他城市范围内对知识产权的侵权活动。行政机关,包括中国海关、国务院部委、公安机关以及相关的部门都将参与知识产权提供有效实施。
  
  一、知识产权实施机构
  
  (一)国务院知识产权办公会议及地方的办公会议
  
  1.国务院已建立的知识产权办公会议通过强有力措施,统筹协调全国的知识产权保护与实施,以确保有效保护和实质性减少对知识产权的侵犯。本计划所称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及与著作权相关权利和商标、专利、反不正当竞争、未公开信息和其他的相关主题。
  
  2.国务院知识产权办公会议由国务院主管科技、外经贸、外交、新闻出版、文化、广播电影电视、司法、公安、专利、著作权、工商行政管理、海关以及主管有关工业的部门组成。
  
  3.国务院知识产权办公会议的主要职责是:
  
  ——协调、研究和确定有效保护和实施知识产权的重大政策和措施;协调和组织省、自治区、直辖市、其他城市以及部委(下称地方和部门)间的实施活动,以达到对知识产权的统一、有效保护与实施。
  
  ——监督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执行,组织、指导有关部门在本地区、本部门调查及实质性减少对知识产权的侵权活动。
  
  ——指导和组织有关部门在本地区、本部门范围内对知识产权有关的法律提供教育与宣传,培养全国范围内公众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提高各级领导干部及执法人员执行知识产权法律的能力。
  
  ——指导行政、民事、刑事法律一致、统一地适用于所有从事侵权活动的中国人和外国人以及所有公共、私人及非营利部门。
  
  4.国务院知识产权办公会议将指导和协调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包括广东、北京、上海、天津、武汉、南京、深圳、江苏、浙江、福建等至少22个主要省、市依照国务院办公会议要求组织的知识产权办公会议,在其辖区内开展活动,以实现全国范围内的有效实施。
  
  5.国务院知识产权办公会议将对负责协调和指导各省、市、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保护的机构发布指示,以制定在其本地区有效实施知识产权法律的行动计划和工作方案并提供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信息及教育计划。
  
  (1)每项计划或工作方案应规定有效实施法律,消除地方保护主义影响,保证其地区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全面有效执行和实施。国务院知识产权办公会议将收到这些行动计划及工作方案,并在本行动计划发布后三个月内告知相关的办公会议其行动计划或工作方案中是否存在问题,指出这些问题,并发出指示解决这些问题。
  
  (2)近期内,工作重心将有选择的放在重点地区和问题上。这些地区应认真组织力量,调查和处理重大案件,惩处犯罪分子。
  
  (3)设立了知识产权办公会议机构的省、地区和城市,应从1995年6月1日起,第一年每季度一次,此后每半年一次,发布关于其行动计划和工作方案执行情况的后续报告。这些报告一经提出,即应公布。
  
  (4)在每份报告里,须公布该办公会议中负责协调该办公会议所有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的联系人的姓名,该联系人即是与权利人联系的纽带。
  
  6.国务院知识产权办公会议下设办公室,设在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准备和处理国务院知识产权办公会议的各项日常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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