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3.进行知识产权保护的全民培训和教育,包括:通过新闻媒介开展知识产权和保护知识产权重要性的宣传活动;在高等院校开设或增加有关知识产权的专门课程,并对大学生进行有关的基础教育;对生产或销售受知识产权保护产品的企业和非盈利机构的主管人员进行培训。 (二)新闻出版机构应: 1.系统地组织力量提高人们保护知识产权的认识和知识产权法律的全社会意识。新闻机构在正面宣传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保护成绩和经验的同时,也必须对严重侵权活动及地方保护主义问题予以曝光。 2.通过广播、电视、报纸、期刊和其他大众传播媒介在全国范围内推进信息和教育工作来提高知识产权的公开性,并公布侵犯知识产权的后果。对重大侵权案件包括涉外案件的查处情况,应当通过电视和报纸广泛报道,以对广大公众起到宣传教育作用。 (三)1995年6月1日以前,国务院知识产权办公室将编纂和公布一套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和条例以便使公众可以获得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条例、法规、标准、布告、法令和对知识产权授权、管理、实施所做的解释。所有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条例、标准、布告、法令及解释都将出版,那些未出版和无法为公众广泛获得的将不予实施。 (四)国务院知识产权办公会议会同中国专利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国家版权局及有关部门,负责编辑出版《中国专利申请及保护指南》、《中国商标申请及保护指南》、《中国著作权保护指南》,明确知识产权保护的标准和程序,以便中外知识产权权利人能够更好地了解我国知识产权法律规定和保护方法。每套指南均应明确解释有关知识产权的申请、维护及实施的所有程序和标准。上述指南的中文本应在1995年9月1日前广泛公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