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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果洛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号
【颁布时间】 2006-08-10
【实施时间】 2006-10-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688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果洛藏族自治州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接上页]

  (五)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它废弃物;
  
  (六)占用道路、广场从事车辆清洗、车辆修理等活动;
  
  (七)由建筑物或者车辆向外抛撒杂物、废弃物;
  
  (八)在人行道、沿街商铺、绿化带的护栏上晾晒衣物等物品的;
  
  (九)其它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城镇内饲养家畜家禽应当围栏圈养。
  
  禁止在城镇广场、街道、绿地、垃圾场等地放养家畜家禽。
  
  第二十二条 城镇建设工程施工工地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临街施工工地应当设置围档设施,封闭作业,不得擅自在围档设施外堆放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和建筑材料;
  
  (二)采取措施防止粉尘污染市容环境;
  
  (三)施工现场出入口道路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车辆带泥污染道路;
  
  (四)不得随意倾倒建筑垃圾;
  
  (五)施工中冲洗的泥浆不得直接排入下水道。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清运建筑垃圾和平整场地。
  
  第二十三条 科研院所、医院(诊所)、屠宰场、肉类加工厂、生物制品厂等单位应按规定在对含有病毒、病菌的垃圾和污水进行无害化处理后,方可倾倒或者排放。
  
  第二十四条 运载液体、散装货物和垃圾的车辆应当装载适量、密闭苫盖,不得沿途飞扬、泄漏、遗撒。
  
  第四章 环境卫生设施管理
  
  第二十五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专业规划中确定的环境卫生设施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改变其使用性质。因特殊需要占用环境卫生设施用地或者改变其使用性质的,应当经县人民政府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二十六条 城镇新区开发、旧城改造、道路新建扩建、小区建设以及建设大型公用建筑时,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配套建设环境卫生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所用经费纳入建设工程概算。县人民政府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与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设计方案的审查和环境卫生设施的竣工验收。
  
  第二十七条 县人民政府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镇环境卫生专项规划,组织新建、改造公共厕所。
  
  倡导沿街单位内部厕所对外开放无偿使用,并设置明显标志。
  
  第二十八条 城镇道路两侧、居住区以及商店(场)、集贸市场、饭店、旅游景点、车站等公共场所,应当设置封闭式垃圾容器、废物箱等设施及其指示牌。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人民政府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实施。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可给予警告或者五元以上十元以下的罚款: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塑料袋和塑料餐具、果皮果核、纸屑、烟蒂、饮料罐、口香糖等废弃物的;
  
  (二)损坏树木、踩踏绿地、采摘花草的;
  
  (三)在建筑物、构筑物、树木或者其它设施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贴、张挂宣传品的;
  
  (四)不按规定随意倾倒垃圾或者其它污物的;
  
  (五)在人行道、沿街商铺、绿化带的护栏上晾晒衣物等物品的。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的罚款:
  
  (一)由建筑物或者车辆向外抛撒杂物、废弃物的;
  
  (二)不在规定场所屠宰畜禽和交易畜土特产品的;
  
  (三)将未经沉淀处理,含有固体废弃物的污水直接排入污水管道或者明渠的;
  
  (四)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它废弃物的;
  
  (五)设置的广告牌、橱窗、灯箱、霓虹灯、标志牌、牌匾等户外设施污损或者显示不全的;
  
  (六)擅自占用道路和公共场地从事经营活动或者道路两侧商业门店超出门窗摆放物品经营的;
  
  (七)占用道路、广场清洗、修理车辆的;
  
  (八)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不履行义务或者市容环境卫生未达到责任区责任要求的;
  
  (九)在城镇广场、街道、绿地、垃圾场等地放养家畜家禽的。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它设施的;
  
  (二)建筑工地未按规定围档作业或者擅自在建设工地围挡外堆放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和建筑材料的;
  
  (三)未及时清除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及其它废弃物或者未拆除施工临时设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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