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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建设工地未采取措施防止粉尘污染环境或者直接向外排放污水、泥浆的; (五)科研院所、医院(诊所)、屠宰场、肉类加工厂、生物制品厂等单位将含有病毒、病菌的垃圾和污水随意倾倒或者排放的; (六)施工单位随意倾倒建筑垃圾的。 第三十三条 盗窃、损坏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给予治安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拒绝、阻碍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侮辱、殴打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人员,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其它建制镇和未设建制镇的独立工矿区以及城镇型居民区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果洛州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二○○六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