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卫生部
【颁布时间】 1992-09-23
【实施时间】 1992-09-2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7030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卫生部关于深化卫生改革的几点意见


  为认真贯彻邓小平同志南巡谈话与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精神,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第三产业的决定,促使卫生事业更快更好地上一个新台阶,以建立健全基本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小康”生活水平,具有中国特色的卫生服务、监督体系和健康保障制度,向社会提供更多的优质高效服务、最大限度地满足人们日益增长和不同层次的医疗预防保健需求,加快实现2000年人人享有卫生保健的目标。在继续贯彻执行国发(1985)62号、(1989)10号文件的基础上,现就深化卫生改革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改革卫生管理体制,提高卫生服务的整体效能
  
  各级政府加强对卫生工作的统一管理和宏观调控,提高卫生行政部门的综合协调能力和管理水平。按照精简、统一、高效的原则,逐步改变条块分割、政出多门的状况,对机构重叠、业务交叉的有关部门应进行调整。地方卫生行政机构的设置在保证实现卫生规划任务的前提下,由地方政府决定,不强求上下对口。
  
  积极推行区域卫生发展规划,由卫生主管部门运用行政、法律、经济手段,通过规划、协调、监督、服务等方式,实施卫生全行业宏观管理。建立并完善分级管理体系。
  
  建立健全卫生监督监测体制,强化卫生行政部门综合监督执法职能,逐步做到卫生监督执法与业务服务分离,扩大改革试点,逐步推开。
  
  (二)拓宽卫生筹资渠道,完善补偿机制
  
  我国卫生事业是公益性的福利事业,国家和地方要逐年增加对卫生事业的投入,使卫生投入的增长速度高于国家财政增长的速度。建议设立国家和地方专项卫生基金,以加强对卫生防病工作的调控能力。
  
  鼓励采取部门和企业投资、单位自筹、个人集资、银行贷款、社团捐赠、建立基金等多种形式,多渠道筹集社会资金,用于卫生建设。
  
  在财政补助政策上,要向农村和预防保健倾斜。对乡镇卫生院预防保健工作实行全额补助;争取对经济不发达地区的集体所有制乡镇卫生院,实行与全民所有制卫生院相同的补助政策;对老少边穷地区乡镇卫生院的经费实行全额补助。
  
  遵循价值规律,改革医疗卫生服务价格体系,调整收费结构,保证基本医疗预防保健服务,放开特殊医疗预防保健服务价格。基本服务部分,适当调整技术劳务项目的收费标准,逐步实现按成本收费;特殊服务部分,分别情况实行浮动定价、同行定价或自行定价。不同等级的医疗预防保健单位应拉开收费档次。
  
  预防保健机构在实行全额补助的前提下,扩大预防保健有偿服务的范围和覆盖面,合理确定有偿服务收入的分配比例,并大力推广各种形式的预防保健保偿制。有偿服务收入,不应冲抵正常的财政拨款。
  
  (三)转换运行机制,推进劳动人事及工资制度改革
  
  进一步扩大医疗卫生单位的自主权,使单位真正拥有劳动人事安排权、业务建设决策权、经营开发管理权和工资奖金分配权。继续坚持并完善各种形式的责、权、利相结合的目标管理责任制。
  
  实行干部聘任制、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或全员劳动合同制,试行评聘分开,逐步建立起干部能上能下,职工能进能出,收入能升能降的劳动人事制度。
  
  鼓励公平竞争,实行双向选择,优化组合,促进卫生人才合理流动。支持城市卫生技术人员以调动、辞职、兼职等方式,到农村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从事技术服务或管理工作,或创办高新技术产业,工资待遇及各项补贴由双方商定。
  
  打破平均主义的分配方式,根据不同单位或条件,可分别实行结构工资、职等工资或绩效工资制,拉开分配挡次。在有条件的单位实行工资总额包干,包干结余和创收部分,在保证事业发展和完成科教任务的前提下,可由单位自主支配。
  
  继续放宽卫生技术劳务政策,鼓励医疗卫生单位扩大医疗卫生服务,并落实按劳分配政策。提倡有组织地开展业余服务和兼职服务,其纯收入应大部分分配给个人,体现多劳多得政策。
  
  稳定农村基层卫生技术队伍,扩大农村定向招生、定向培养、定向分配比例,支持各地建立适合农村卫生技术人员职务晋升的有关规定,逐步解决“农转非”及子女升学就业等实际问题。鼓励采取城乡挂钩、横向联合、轮流下派、有偿支援等方式,扶持发展农村卫生事业。
  
  (四)加强经营开发,增强卫生经济实力
  
  医疗卫生单位应积极兴办医疗卫生延伸服务的工副业或其它产业,以工助医,“以副补主”。新办工副业争取按国发(1989)10号文件精神,继续免征所得税。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