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卫生部
【颁布时间】 1992-09-23
【实施时间】 1992-09-2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7030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卫生部关于深化卫生改革的几点意见

[接上页]

  支持有条件的单位办成经济实体或实行企业化管理,做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对不需要经费补贴的单位可以用人放开、自定编制;允许试行“一院两制”或“一院多制”的经营模式和分配方式;允许试办股份制医疗卫生机构。
  
  鼓励冲破部门、单位和地区界限,开展城乡联合、院校联办、厂院联营,组建全国性或区域性的专业技术中心、服务公司或产业集团,促进集团化经营。打破“大而全”、“小而全”的封闭式自我服务体系,推行后勤工作和某些技术装备社会化服务。
  
  为满足社会不同层次的医疗保健需求,在确保提供基本服务的前提下开展特殊服务。如专家门诊、特约会诊、高档病房、特需护理、上门服务和开展整形、美容、正畸、药膳等服务项目,收费可随需求浮动,大力发展中间医疗服务和护工行业。
  
  预防保健服务机构应积极组织产品开发,可以直接同企、事业单位挂钩,联合进行预防保健项目的研制、开发和利用,并向社会提供服务和承揽有关课题。
  
  加快科研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促进科研成果的商品化。医学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要分流出一定的力量,投入经济建设主战场,进入高新技术开发区,开发高新技术产业。积极推进科研机构和企业的联合,支持有条件的地区或单位创办科技企业集团,建立面向社会的开放型实验室,走科技产业化道路。鼓励科研单位、科技人员开展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活动。对研制、开发、推广高新技术有显著成效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重奖。
  
  高等医学院校应参照执行国家教委提出的16条改革意见和措施。根据社会需求,举办多种形式和层次的继续教育及岗位培训等非学历教育;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在办学条件允许的前提下,适当增招委托培养和自费生。各类医学教育机构可与需求单位建立有偿定向培养项目。
  
  (五)改革医疗保健制度,完善健康保障体系
  
  改革现行公费、劳保医疗制度,逐步建立起医药费用由国家、单位、个人适量分担,社会化程度较高的健康保障体系。现阶段在合理确定年度医疗预算定额标准的前提下,实行多方参与、共同管理的办法。
  
  积极推广形式多样、项目不同、标准有别的医疗保险制度,争取尽早制订全国性或地方性医疗保险法规。在农村,要大力推行合作医疗保险制度。
  
  (六)扩大对外开放,开拓国际医药卫生市场
  
  不失时机地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不断发展官方和民间、双边和多边的对外合作与交流,大力引进我国需要的资金、人才、先进技术装备、信息和管理经验,加速我国医药卫生科学技术现代化。积极引进、利用外资,进行合作办院、办所,准许以资金入股、技术入股方式兴办合作项目。同时,地市以上的卫生行政部门有权聘用外籍人员,简化报批手续。
  
  充分利用我国传统医药、卫生技术人员等优势,扩大医药卫生技术劳务输出。鼓励医学科技人员积极参与国际科研课题招标或国际合作项目,允许双边互聘或兼职。
  
  积极吸引留学人员回国服务并为他们创造有利条件,对在国际交流与合作中对我国医药卫生事业作出突出贡献者给予重奖。
  
  为保证卫生改革的健康,深入进行,必须坚持党的“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大力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建立并完善各种约束机制及监督体系;加强舆论宣传,争取社会各方面的支持,努力给卫生改革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同时应选择不同地区或单位进行试点,不断总结、推广典型经验。
  
  各地根据上述意见,结合实际情况,可制定具体方案和实施办法。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