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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务院
【发文字号】 国函[2009]84号
【颁布时间】 2009-07-14
【实施时间】 2009-07-1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7122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务院关于同意成立保障性安居工程协调小组的批复


  住房城乡建设部:
  
  你部《关于成立保障性安居工程协调小组的请示》(建保〔2009〕113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同意成立保障性安居工程协调小组。协调小组不刻制印章,不正式行文,请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认真组织开展工作。
  
  附件:保障性安居工程协调小组组建方案
  
  
国务院
  
  二○○九年七月十四日

  
  附件:
  
  
保障性安居工程协调小组组建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决策部署,切实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工作的组织协调,根据全国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会议精神,成立保障性安居工程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
  
  一、协调小组主要职能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的决策部署,研究提出廉租住房建设、棚户区改造和农村危房改造试点的政策措施,协调有关事项。
  
  (二)研究制定廉租住房保障、棚户区改造以及农村危房改造试点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研究提出中央补助投资(资金)需求规模的建议。
  
  (四)组织检查保障性安居工程的质量、实施进度等情况,并指导地方做好实施和质量保障等有关工作。
  
  (五)跟踪掌握、汇总统计城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棚户区改造、农村危房改造试点的执行情况。重大问题向国务院请示、报告。
  
  二、协调小组成员单位及职责分工
  
  协调小组由住房城乡建设部牵头,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民政部、国家民委、监察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部、卫生部、人民银行、审计署、林业局、银监会、扶贫办等单位参加。协调小组成员包括:
  
  组长:
  
  姜伟新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
  
  副组长:
  
  穆虹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丁学东财政部副部长
  
  罗平飞民政部副部长
  
  成员:
  
  杨健强国家民委副主任
  
  郝明金监察部副部长
  
  贠小苏国土资源部副部长
  
  李干杰环境保护部副部长
  
  仇保兴住房城乡建设部副部长
  
  齐骥住房城乡建设部副部长
  
  冯正霖交通运输部副部长
  
  鄂竟平水利部副部长
  
  高鸿宾农业部副部长
  
  陈啸宏卫生部副部长
  
  郭庆平人民银行行长助理
  
  余效明审计署副审计长
  
  祝列克林业局副局长
  
  王兆星银监会副主席
  
  王国良扶贫办副主任
  
  协调小组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协调小组确定。
  
  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住房城乡建设部,承担协调小组的日常工作,落实协调小组会议议定事项,承办协调小组交办的有关事项。协调小组办公室主任由仇保兴同志兼任,副主任由齐骥同志兼任,成员由有关单位司局负责同志担任。
  
  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职责:
  
  (一)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廉租住房保障、棚户区改造和农村危房改造的规划和工作计划,根据工作计划提出中央补助投资(资金)需求规模的建议,制定农村危房鉴定标准,组织实施廉租住房建设、城市棚户区改造、国有工矿棚户区(林区、垦区、煤矿除外)改造和农村危房改造试点,监管建设工程质量,组织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建筑节能示范项目,监督检查规划和计划执行情况,汇总统计城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棚户区改造、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作情况。
  
  (二)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确定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标准和规模,编制和下达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制定有关支持政策。配合有关部门提出煤矿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负责组织实施。
  
  (三)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中央补助资金规模和相关支持政策,编制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分配方案并下达补助资金,审核下达中央投资预算并按规定办理资金拨付,研究制定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加强对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监管。
  
  (四)民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指导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审核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农村危房改造对象认定工作。
  
  (五)国家民委:配合有关部门指导民族自治地方和陆地边境县(团场)农村危房改造对象认定工作。
  
  (六)监察部:会同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廉租住房建设、棚户区改造和农村危房改造情况,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七)国土资源部:拟定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农村危房改造的土地供应政策,监督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计划,加强项目用地审批与开发利用管理。
  
  (八)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卫生部:分别负责指导农村危房改造的村庄环境保护、道路建设、供水、改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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