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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务院
【发文字号】 国函[2009]84号
【颁布时间】 2009-07-14
【实施时间】 2009-07-1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7122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国务院关于同意成立保障性安居工程协调小组的批复

[接上页]

  (九)农业部:配合有关部门提出垦区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负责组织实施,指导农村危房改造中的沼气工作。
  
  (十)人民银行:负责制定和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宏观信贷指导政策,推动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产品创新,拓宽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融资渠道。
  
  (十一)审计署:负责对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筹集、管理、使用和安全运行的审计监督。
  
  (十二)林业局:配合有关部门提出林区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负责组织实施。
  
  (十三)银监会: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符合信贷条件的保障性安居工程的信贷支持力度,并做好相关金融服务。
  
  (十四)扶贫办: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农村贫困家庭认定办法,参与指导农村贫困家庭收入审核、危房改造对象认定工作,指导危房改造村庄的扶贫工作。
  
  三、工作规则和要求
  
  协调小组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由组长或副组长主持。协调小组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议定事项,经与会单位同意后印发有关方面。必要时,协调小组会议可邀请其他部门参加。
  
  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主动研究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有关问题,切实履行本部门职责。按要求参加协调小组会议,认真落实协调小组会议议定事项。要互通信息、互相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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