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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条 社会效益突出 社会效益突出是指通过专项效能监察工作的成功做法,维护了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推进了中央企业效能监察工作水平的提升,社会效果显著。 (一)纠正了损害职工群众合法权益的问题。 (二)效能监察项目的成功做法被国资委等有关部门或集团公司肯定,并在中央企业或集团公司范围内推广。 (三)工作经验被国家或省(部)级、集团公司级新闻媒体宣传报道。 第三章 项目申报及评价表彰 第十一条 优秀项目申报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报项目是所属企业当期评价年度完结的效能监察项目。 (二)资质评价(附件1)达到85分以上(含85分)的项目。 第十二条 项目申报企业在评价前应向上级单位报送《中央企业效能监察优秀项目推荐表》(附件3)。 各中央企业要严格把关。凡发现弄虚作假的,要通报批评,并取消项目申报企业下一评价年度的参评资格。 第十三条 优秀项目实行专家评价。各中央企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企业系统优秀项目的评价专家;有条件的可以组建本企业效能监察优秀项目评价专家库。 优秀项目评价至少要由5名以上专家组成评价小组,评价专家依照评分标准对参评项目进行独立打分并签字确认;评价专家在涉及所在企业的项目评价时,应当回避。 第十四条 优秀项目评价中有关经济效益的计算,按下列方法进行: (一)绝对值计算法。用纠正偏差行为后的被查项目实际发生的金额数减去纠错前该项目预期或可能发生的金额数。 (二)比例值计算法。用纠正偏差行为后的被查项目实际发生的金额数减去纠错前该项目预期或可能发生的金额数,除以纠错前该项目预期或可能发生的金额数,再乘以百分比。 评价过程中,中央企业可任意采用上述两种计分方式中的一种进行计分评价。 第十五条 优秀项目评价实行分段评分、并列计分、按档加分、高分获奖的评价办法。中央企业对所属各单位推荐的优秀项目分资质评价和成效评价两段分别评分。 (一)资质评价依据《中央企业效能监察优秀项目推荐资质评分标准》(附件1),采用百分制对推荐项目的操作过程进行评价,达到85分以上(含85分)的项目方可进入成效评价阶段。 (二)成效评价依据《中央企业效能监察优秀项目成效评分标准》(附件2),采用并列计分和按档加分法对推荐项目成效进行评价。 1.并列计分。在对项目经济效益、管理效益、反腐倡廉效益和社会效益等具体指标进行成效评价时,对评价项目按实计分,不加限定。 2.按档加分。将每个具体成效指标,按成效数额(或比例)大小分为若干计分档次,并设对应分值。根据项目成效数额(或比例)对应档次的分值加分。 (三)高分获奖。评价小组依据评价项目累计分数,按分数高低依次排序,提出优秀项目推荐名单。 第十六条 单项奖评价用成效最大化评分法。效能监察项目的单项成效符合下列指标的,可直接评为单项奖。 (一)效能监察项目取得巨大经济效益的,可直接评为经济效益突出奖。 (二)效能监察项目促进企业相关经营管理制度显著创新、业务流程明显优化、先进的经营管理方式得到推广应用、管理效益大幅提升的,可直接评为管理效益突出奖。 (三)效能监察项目发现案件线索,并查出违法违规违纪问题,3人以上相关经营管理人员受到依法处理或每人承担20万元以上经济赔偿的,可直接评为反腐倡廉成效突出奖。 (四)效能监察项目成效突出,集团公司以上单位(含集团公司)在效能监察项目单位召开效能监察工作现场会,宣传推广其典型经验的,可直接评为社会效益突出奖。 第十七条 各中央企业组织评价拟定的获奖项目,应该在本企业系统网站上至少公示一周,如无异议再由企业相关部门研究决定。 第十八条 各中央企业对其评定的优秀项目要给予通报表彰和奖励,获奖企业应对获奖项目的相关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各中央企业可以依据本操作指南,结合本企业实际制订实施办法。 第二十条 本操作指南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 中央企业效能监察优秀项目推荐资质评分标准 单位名称:年月日 项目名称 评分因素 评分指标 分值 自评分 前期 准备 充分 (20分) 选题立项依据充分 有立项依据,所选项目能够抓住影响企业效能的有关业务事项或经营活动过程中的主要风险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