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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八月十八日 广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粤发〔2009〕8号),设立广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和调整已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外经贸有关事务性工作交给相关事业单位。 (三)将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承担的境外就业管理职责划入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四)加强服务贸易进出口、服务外包政策、规划和重大问题统筹协调的职责。 (五)加强反倾销、反补贴、反垄断、保障措施以及贸易救济措施、维护产业安全等方面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外商投资和口岸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有关政策、规划、计划、管理办法等,并组织实施。 (二)研究、分析国际经贸形势和本省进出口状况,提出总量平衡、结构调整等宏观调控建议,贯彻执行进出口商品配额招标政策及实施办法,组织实施进出口商品配额(除粮食、棉花外)计划,推动电子商务等新型贸易方式的发展,指导外贸促进活动和外贸促进体系建设,规范外贸流通秩序。 (三)依法监督技术引进、机电产品的国际招标,协调管理国家限制出口技术和引进技术出口工作。 (四)牵头拟订服务贸易发展规划并开展相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促进本省服务贸易进出口和服务外包发展的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推动服务外包平台建设。 (五)宏观指导全省外商投资工作,参与制定利用外资的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依法承担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项目的审批、审核、核准等工作,指导和管理招商引资、投资促进及外商投资企业的进出口工作。 (六)指导加工贸易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国家有关加工贸易的政策和管理办法,依照有关规定核准省管权限的加工贸易业务,依法监督管理本省加工贸易进出口工作。 (七)负责对外经济合作和对外援助工作,依法管理和监督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依法审核省内企业对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承办外派劳务和境外就业人员权益保护的相关工作,指导开展对外援助业务,监督本省承担的对外援助项目的实施。 (八)依法办理各类企业的进出口经营资格登记,依法核准境外非企业经济组织在本省设立的常驻代表机构,牵头制定赴境外举办各种外经贸交易会、展览会、展销会、洽谈会和招商活动的管理办法,指导和监督境内外举办的上述活动。 (九)负责口岸开设、关闭、调整的审核上报,综合协调和指导监督各级口岸管理机构的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检查处理口岸重大涉外事件和严重违法违纪问题。 (十)综合协调和指导各类经济开发区(不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产业转移工业园,下同)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十一)承担组织协调反倾销、反补贴、反垄断、保障措施及其他进出口公平贸易相关工作,综合协调本省有关世界贸易组织和自由贸易区事务的具体工作,依法组织产业损害调查及其他贸易救济措施,指导协调国外对本省出口商品的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的应诉工作。 (十二)承办省人民政府和商务部、国家口岸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省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设18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工作;承担宣传、信息、保密、信访、政务公开、财务和资产管理、督办等工作。组织研究外经贸发展趋势和重大问题,提出相关政策建议。 (二)规划财务处。 负责编报和组织实施外经贸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外贸年度指导性计划;会同有关部门贯彻落实涉及外经贸的外汇、财税、金融、价格、保险等政策,监测、统计、分析对外贸易宏观运行情况;会同有关部门管理专项资金;负责厅机关及直属单位财务检查和内部审计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