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地震烈度六度区内经房屋安全鉴定需加固的C级危房,应进一步作抗震鉴定,提出抗震鉴定报告,加固时应满足抗震设防要求。 (二)制定工程实施规划和方案。各县(市、区)要根据排查、鉴定结果,结合当地中小学布局调整和正在实施的有关专项工程,于2009年10月20日前科学制定校舍安全工作总体规划和具体实施方案。 (三)区别情况,分类、分步实施。对通过维修加固可以达到抗震设防标准的校舍,按照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改造加固;对经鉴定不符合要求、不具备维修加固条件,但又确需重建的校舍,按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和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重建。当建筑物使用时间超过设计合理使用年限80%以上或结构加固费用占新建同类工程费用70%以上时,宜拆除重建。对严重地质灾害易发地区的校舍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实行避险迁移;对根据学校布局规划确应废弃的危房校舍可不再改造,但必须确保拆除,不再使用。完善校舍防火、防雷等综合防灾标准,并严格执行。 新建校舍必须按照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进行建设,校址选择应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汶川地震灾后重建学校规划建筑设计导则》规定,并避开有隐患的淤地坝、蓄水池(水库)、尾矿库、储灰库等建筑物下游易致灾区以及河道两侧易遭受洪水冲击的区域。在地质灾害易发地区,新建校舍选址时,应事先做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工程优先安排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七度以上地震高烈度区校舍的改造加固,优先安排D级危房的拆除,优先支持农村地区,优先改造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建设任务较重的地方应相对集中使用资金,优先解决突出问题,不搞平均分配。对不同区域和类型的校舍区分轻重缓急,分阶段实施,确保取得成效。 四、工作机制 我市校舍安全工程实行市政府统一领导,市、县级政府负责实施,充分发挥专业部门作用的领导和管理体制。 市政府成立由分管教育的副市长为组长,市教育局、发改委、公安局、监察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建委、水利局、审计局、安监局、地震局负责同志参加的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部署全市校舍安全工程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校安办)设在市教育局,由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派业务骨干组成,必要时集中办公。市校安办具体职责:制定并组织落实工程规划、实施方案和配套政策;整合与中小学校舍安全有关的各项工程及资金,统筹提出我市和中央、省下拨我市工程资金的安排方案;组织审定各县(市、区)校舍加固改造、避险迁移和综合防灾方案;明确有关部门的职责;落实有关学校建设收费的减免政策;按照项目管理的要求,监督检查工程质量和进度。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各自职能,各负其责,密切合作。市国土、建设、水利、地震等部门要为县(市、区)提供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七度以上地震高烈度区、地震断裂带和地震多发区、洪涝灾害易发区及其他地质灾害分布情况,提出安全性评估和建议;组织勘察设计单位、检测鉴定机构和技术专家,帮助专业力量不足的县(市、区)进行校舍地质勘察和建筑检测鉴定。 市、县级政府负责工程的具体实施,对本地的校舍安全负总责,主要负责人负直接责任。要加强对工程的组织领导,成立相应机构,配备精干人员,建立相应制度,保证工作经费,筹措落实本地工程建设资金,按照审定的工程建设规划和方案,具体组织并确保工程顺利实施。市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统筹协调本市各县(市、区)勘察鉴定和设计、施工、监理力量,加强组织调度,规范工程实施,严格工程质量管理;指导并帮助县级政府对行政区域内校舍逐一进行排查和检测鉴定,审核、上报每一栋校舍的加固改造、避险迁移和综合防灾方案;指导、审核县级上报的工程建设规划和项目文本,汇总审核本市工程建设规划;督促县级政府落实工程配套资金;监督工程专项资金拨付;监督、检查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严格落实学校建设收费减免优惠政策;按时向上级报告工程实施情况。县级政府全面负责本地校舍安全工程的具体实施,组织对辖区内校舍逐一进行排查和检测鉴定,制定每一栋校舍的加固改造、避险迁移和综合防灾方案,制定并落实本地工程建设规划,限期改善行政区域内校舍安全状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