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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德政办发[2008]195号
【颁布时间】 2008-08-29
【实施时间】 2008-08-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7234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化改革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1. 实行人员聘用制度。在核定的编制内,根据按需设岗、竞争上岗、按岗聘用的原则,确定具体岗位,明确岗位等级,聘用工作人员,签订聘用合同。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公开招聘、竞聘上岗、择优聘用。参加竞争上岗的在编人员,应具备竞聘岗位相应专业学历或取得国家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聘用在编在岗农业技术推广人员。聘用办法由各县市人事局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
  
  2. 提高队伍素质。制定农业技术推广人员培训规划,搞好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的知识更新和技术培训,建立经常性的培训教育制度,将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继续教育和业务培训经费列入各县市财政预算。进一步落实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人员技术职称评定和相关待遇等政策,对长期在乡镇工作且成绩突出的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给予适当倾斜。
  
  3. 创新工作运行机制。各县市建立健全县市级业务主管部门、乡镇政府、服务对象三方共同考核一线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的绩效考评机制和考核体系。将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的工作量和进村入户推广技术的实绩作为主要考核指标,将农民群众的评价作为重要考核内容,制定具体的考核办法。建立优胜劣汰机制,对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继续聘用;落实收入分配政策,建立健全激励机制。
  
  (六)培育多元化的社会化农业技术服务组织
  
  1. 培育多元化服务组织。按照构建多元化、多渠道新型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的总体目标,在加强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管理、加快推进科技入户工程、农业科技园区、农业科技示范场等新型农业科技服务模式发展的同时,积极支持农业科研单位、教育机构、供销合作社、涉农企业、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中介组织等开展技术承包、技术转让、技术培训、技物结合、技术咨询等服务,同时建立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信用制度和信用自律机制,规范各类服务组织的行为。各类农业教育和科研机构要把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纳入自己的职责,推进科研与生产的结合;鼓励农业科研教学人员兼职从事技术推广工作,为普及推广先进适用技术提供支持。
  
  2. 放活经营性服务。采取逐步过渡的方式,将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中承担的农资供应、动物疾病诊疗、乡镇供水以及产后加工、营销等服务分离出来,由各类农业经营性服务实体承担,按照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方式进行市场化动作。鼓励其他经济实体采取独资、合资、合作、项目融资等方式,参与基层经营性推广服务实体的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和运营;鼓励经营性农业技术推广服务实体参与公益性推广,对一些公益性服务项目采取政府订购服务的方式交由农业经营性服务组织承担。
  
  四、保障措施
  
  (一)切实保证履行公益性职能所需资金
  
  将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基本支出及履行职能所需经费纳入各县市财政预算。每年安排一定经费支持重大农业技术措施推广、农业技术推广人员培训、农作物病虫害防治及农情统计等工作。各县市在整合现有资产设施的基础上,按照填平补齐的原则,加强基层设施建设,加快对原有设备的维护更新,逐步配备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适应公益性职能要求所必需的服务设备,提高技术装备水平,改善条件。
  
  (二)妥善安置富余人员
  
  做好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中富余人员的分流和安置工作,搞好改革所需各项费用的测算。为保证干部队伍的专业化,严格按照核定的编制对现有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竞争上岗和择优聘用,对超编的富余人员,一方面严格控制超编机构人员的调入,把住只减不增的底线,采取自愿办理退休、自愿辞职等方式实现自然分流。同时,认真清理原签订的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人员的聘用合同和劳动合同关系,依法办理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等手续;对机构中的临时人员,耐心细致地做好清退工作。另一方面采取积极鼓励农业技术人员创办经营实体、从事经营性农业技术推广服务活动等方法予以人员分流;对重大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等项目可实行招投标制,鼓励各类农业技术推广组织、人员和有关企业公平参与投标。对自主创业的农业技术人员创建的经营性技术服务实体,可以优惠使用原乡镇推广机构闲置的经营场地,并享受现行政策规定的有关税收政策。
  
  (三)加强资产管理
  
  加强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平调和流失。对现有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资产进行评估认定和清产核资,确保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拥有相应的推广设施条件。将经营性服务的国有资产进行剥离、出租或出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租赁或出售给现有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中自愿领办、创办农业经营性服务实体的人员。对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过去开展经营性服务形成的历史债务,明确债权债务,分类处置,逐步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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