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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昆明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昆政发[2008]53号
【颁布时间】 2008-08-28
【实施时间】 2008-08-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7243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规划区范围内拆临拆违零申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五华、盘龙、官渡、西山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呈贡新城管委会,昆明空港经济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加快拆临拆违步伐,确保年底实现拆临拆违零申报,特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成立昆明市临违建筑普查工作指导小组
  
  普查工作以县(市)区为责任主体,市规划局牵头,对规划区范围内违章建筑、临时建筑进行全面普查,成立昆明市临违建筑普查工作指导小组,具体指导和协调县(市)区政府开展普查工作。
  
  组长:周峰越(市政府副秘书长、市规划局局长)
  
  副组长:
  
  袁健淋(市规划执法监督局局长)
  
  刘宁(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向浩(市房管局机关党委书记)
  
  陈春(盘龙区委常委、副区长)
  
  王忠(五华区副区长)
  
  刘利升(官渡区委常委、副区长)
  
  杨勇明(西山区副区长)
  
  王路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
  
  刘安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党工委副书记)
  
  蔡正东(滇池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副主任)
  
  张忠(呈贡新城管委会规划建设局副局长)
  
  邓文龙(空港经济区管委会主任助理)
  
  成员:市、区两级相关部门及人员
  
  普查工作指导小组下设三个组(宣传报道组、核查组、法规保障组)及办公室,各组人员从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房管局抽调专人组成。办公室设在市规划执法监督局,办公室主任由市规划执法监督局局长袁健淋兼任。各区结合工作实际成立相应工作小组,并确定一名联络员负责与市普查工作指导小组联系,协调工作。
  
  二、分阶段开展拆临拆违工作
  
  四区、各开发(度假)区要严格按照《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管理的意见》(昆政发〔2008〕20号)、《昆明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市规发〔2008〕1号)和《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拆临拆违工作的通知》(昆政办文〔2008〕44号)要求精神,对主城规划区330平方公里、呈贡新城规划区107平方公里,以及其他县(市)区镇城规划区范围内的临违建筑进行全面普查,认真抓好落实。
  
  (一)普查阶段
  
  1.动员准备阶段(8月28日-8月30日)。召开指导小组专题会议,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明确任务。各区组织普查人员集中学习表格填写方法,掌握普查技术要求,明确普查纪律。
  
  2.实施普查阶段(9月1日-9月25日)。普查以主城区330平方公里、呈贡新城规划区107平方公里,以及其他县(市)区镇城规划区范围内的所有建(构)筑物进行全面普查(包括建筑物的内外及顶部),要求对临违建筑普查入户率必须达到100%。对确属违法违章建筑、临时建筑的房屋进行认真详细核查,准确记载房屋的位置、面积、结构、建设时间等主要数据,填写普查登记表,并绘制现状示意图。对确属违法违章建筑、临时建筑的房屋进行拍照。拍照要能全面反映房屋的位置、面积、结构和所有的现状,每张照片都必须与登记表相对应,以利归档立卷。
  
  3.建档立卷上报阶段(9月26日-9月30日)。按照违法违章建筑、临时建筑一户一档、一处一卷、一区一橱的原则,将普查登记表、每户现状房屋照片进行统一归档,分类整理上报。
  
  (二)拆除阶段
  
  1.全面启动阶段(10月1日-11月30日前)。对普查确定的临违建筑根据(昆政办文〔2008〕44号)的文件要求,由四城区、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呈贡新城管委会,昆明空港经济区管委会规划执法、城建监察、综合执法部门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实施拆除。
  
  2.自查阶段(12月1日-12月25日),对遗漏部分进行梳理、清查、拆除。
  
  (三)验收整改阶段
  
  2009年1月1日至6月30日,由市规划局牵头,组织市国土资源局、市房管局、“四创办”、四城区、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呈贡新城管委会,昆明空港经济区管委会对普查和拆除地块进行验收,对验收不合格的必须于6月30日前整改完毕。并将检查验收情况及时上报昆明市园林绿化和生态建设等十个零申报工作督促检查考核验收领导小组。
  
  三、工作职责
  
  (一)宣传报道组:各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通告、召开专门会议等形式,向单位和广大市民宣传普查和拆临拆违的目的、意义、要求,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核查组:由规划、国土、房管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对临违建筑的性质进行认定,并负责解释和查处。
  
  (三)法规保障组:对在普查及拆除过程中行政相对人或单位提出异议或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等情况负责解释和说明,并负责行政复议或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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