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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公布《普洱市行业协会商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普洱市行业协会商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优化行业协会布局,突出我市产业优势,支持在支柱产业、重点产业、新兴产业建立行业协会,推动行业协会、商会(以下统称行业协会)健康有序发展,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开展会员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协调利益、化解矛盾的积极作用,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36号、《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民政部令第23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培育和发展行业协会的指导意见》(云政办发〔2006〕51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业协会,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由同一行业经济组织、科研单位或者执业人员自愿组成的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政府、非营利性质的社会自律组织。 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可以作为单位会员加入行业协会。 第三条 行业协会实行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双重管理的制度。 第四条 市民政局是行业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 市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是业务范围内行业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 第五条 成立行业协会,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筹备。 第六条 行业协会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 行业协会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第七条 现职公务员不得在行业协会兼任领导职务,确需兼任的按有关规定审批;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得兼任行业协会的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及其分支机构负责人等领导职务。 第八条 成立行业协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30个以上的同行业经济组织、科研单位或者50个以上的同行执业人员,同行业企业入会比例达到50%以上;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名称为普洱市××行业(产业)协会(联合会)或由执业人员组成的普洱市××协会;组织机构单设,不与政府部门工作机构合署办公,不占用行政或事业编制; (三)有固定的住所;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有3万元以上的活动资金; (六)有行业协会的《章程》和《行规行约》; (七)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第九条 申请筹备行业协会,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筹备申请书; (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三)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 (四)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五)《章程草案》和《行规行约草案》。 第十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本办法第九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筹备的决定;不批准的,应当向发起人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批准筹备: (一)有依据证明申请筹备的行业协会的宗旨、业务范围不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的; (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行业协会,没有必要成立的; (三)发起人、拟任负责人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四)在申请筹备时弄虚作假的; (五)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二条 筹备成立的行业协会,应当自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筹备之日起6个月内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章程、行规行约,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成立登记。筹备期间不得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 行业协会的法定代表人是行业协会的会长(理事长);行业协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已经兼任几个社团法定代表人的,只能保留一个。 第十三条 社会团体的章程范本适用于行业协会。 第十四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完成筹备工作行业协会的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文件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对没有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情形,且筹备工作符合要求、章程内容完备、行规行约已经制定的行业协会,准予登记,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登记事项包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