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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云厅字[2008]6号
【颁布时间】 2008-08-28
【实施时间】 2008-08-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7250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云南省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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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着力保障流动人口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权力。坚持以流动人口流入地政府管理为主、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的方针,把流动人口子女入学工作纳入流入地义务教育总体规划统筹安排。加强对以接收流动人口子女为主的民办学校的管理、指导、扶持,规范教学行为,提高办学质量。
  
  (九)着力打击侵害流动人口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活动。及时受理并认真查处侵害流动人口合法权益的各类违法犯罪案件,强化对拐卖拐骗流动人口、强迫流动人口劳动以及针对农村留守妇女、儿童和流动残疾人各类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
  
  (十)推进公共就业服务制度化。建立公共职业介绍机构网络,为农民工提供求职信息、就业信息政策咨询、职业介绍服务。贯彻《就业促进法》,继续清理和取消针对流动人口就业的歧视性政策、不合理限制和收费项目。推进统筹城乡就业试点工作,探索建立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服务的政策。
  
  (十一)推进转移就业培训经常化。加强对农民劳动力跨地区流动就业的组织、协调、引导、管理和培训,发展有组织的劳务输出,促进农村劳动力异地转移就业。推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地开展农民工外出务工前的培训工作。推进“千校百万”进城务工青年培训工作,建立进城务工青年培训基地,向进城务工青年传授城市生活常识、法律知识、文明知识和维权知识。
  
  (十二)推进职业中介机构诚信化。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秩序清理整顿,完善职业中介机构管理体系,推介诚信、优质职业中介机构,取缔非法职业中介组织,严厉打击职业中介领域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十三)推进劳动用工管理规范化。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信用制度和监控制度,对恶意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企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建立流动就业人员劳动纠纷处理协调机制,完善日常投诉举报案件查处机制,积极做好矛盾纠纷调处工作。
  
  (十四)强化以出租房屋为重点的流动人口落脚点管理。建立健全以房管人工作机制,出租人要分别与承租人、当地公安派出所或公安派出所委托的物业管理部门签订安全责任书,切实落实房屋出租人、承租人的相关责任。健全完善房屋租赁相关部门协作管理机制,加强信息沟通,形成管理合力。商业网点要注重对雇佣流动人口的管理,落实店主的治安管理责任制。加强对废品收购站点、劳务市场、公共娱乐场所等流动人口容易聚集的场所、部位的日常检查,坚决取缔非法经营场所,严肃查处违法经营行为,切实规范经营活动。
  
  (十五)强化业主在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中的协管责任。全面推行集治安防范、矛盾调处、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生育、卫生防疫于一体的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业主责任制,把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的责任真正落实到用工单位、经营业主,明确用工单位、经营业主的协管责任。企事业单位要落实单位内部流动人口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流动人口管理各项制度,做好本单位流动人口身份登记、证件发放、信息采集和教育培训等日常服务和管理工作。对不履行相关责任的单位和人员,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十六)强化安置帮教和社区娇正工作。对流动人口中的刑释解教人员,其户口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的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衔接配合,认真落实安置帮教工作责任。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地区,对流动人口中经过执行机关批准外出的社区矫正人员,其户口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的司法行政机关和公安机关要加强衔接配合,依法对其监督管理和教育改造,确保刑罚执行工作顺利进行。
  
  (十七)加强流动人口登记管理工作。以底数清、情况明为目标,全面准确掌握流动人口基本情况和相关信息。加强暂住户口登记、暂住证办理和查验等基础工作,完善暂住人口登记制度,逐步实行居住证制度,加快建设出租房屋、旅馆业、人力资源市场、暂住人口、流动育龄妇女、流动未成年人、流动残疾人、流动党员和团员等流动人口相关信息管理系统。建立旅馆业信息化管理系统,凡是经营旅客住宿或留宿的宾馆、旅店及洗浴场所等,要全面推行微机化管理,并与当地公安部门联网。对入住人员的信息要全部录入微机并及时上传,公安机关要与相关信息进行比对,及时发现在逃犯和流窜犯罪分子。依托派出所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充分发挥其全国联网的网络资源优势,及时采集、录入暂住人口的相关信息,通过网络研判对比,提高暂住人口登记信息的准确率和协查函复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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