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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十八)加强流动人口综合信息服务管理平台建设。省流动人口管理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标准、联合共建、数据共享”的原则,组织协调公安、计生、劳动、建设、房管、税务等部门,构建包括信息采集、整理传递、分析预测、定期发布的流动人口综合动态信息管理平台,实现流动人口暂住登记、计划生育、劳动就业、服兵役、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传染病疫情以及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税收征管等信息资源跨部门、跨系统共享,提高综合管理效能。 (十九)加强流动人口“一站式”服务和管理。在流动人口较多的城镇建立和完善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站(中心),以服务管理站(中心)为依托,将涉及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的暂住登记、计划生育、服兵役等各项工作纳入其中,逐步实行对流动人口的“一站式”服务和管理。 (二十)加强流动人口综合协管员队伍建设。省流动人口管理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研究制定综合协管员队伍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对流动人口协管员的管理,发挥协管员综合管理的职能,协管员协助各相关职能部门做好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的各项日常工作。 (二十一)加强社区建设。健全社区组织体系,支持和保证社区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实现政府行政管理和社区自我管理的有效衔接。鼓励流动人口参与社区居民自治,探索流动人口有序参加社区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途径和办法,增强其作为社区成员的意识。通过发挥社区的参与、教育、互助功能,促进流动人口融入社区生活,确保流动人口与当地居民和睦相处。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对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把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摆上重要位置,在制定公共政策、建设公用设施等方面,统筹考虑长期在本地就业和居住的流动人口对公共服务的需要,逐步建立和完善覆盖流动人口的公共服务体系。 (二)加强对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各级流动人口管理工作协调领导小组要定期组织召开会议,对各部门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进行统筹研究和综合指导,更好地发挥领导小组的组织协调职能和工作效能,促进流动人口服务与管理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三)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各级流动人口管理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要认真履行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监督职能,及时研究制定工作目标、任务和措施,对贯彻落实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方针、政策和措施的情况进行考评。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将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纳入日常工作范围,落实本部门对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的责任,共同做好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 (四)加强流动人口流入地和流出地的协作配合。流入地和流出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相互支持,加强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的沟通与合作。流动人口流出地要加强对流出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提高流出人员的就业技能和守法意识;流动人口流入地要采取有力措施,认真解决本地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切实为流动人口在本地生活、就业等提供良好环境。流动人口流入地公安机关发现流动人口身份不清、证件不齐或有可疑情况的,要及时向流动人口流出地公安机关通报,流动人口流出地公安机关要迅速查明情况并及时反馈给流动人口流入地公安机关。 (五)大力加强宣传和法制工作。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加大对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的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动员社会力量共同做好流动人口的服务和管理工作。认真总结经验,及时宣传、推广工作中的先进典型。制定和修订相关法规规章,推动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法制化、规范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