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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七)加强农村自然生态保护。各级政府要以保护和恢复生态系统功能为重点,营造人与自然和谐的农村生态环境。坚持生态保护与治理并重,重视森林防火和森林资源保护工作,做到无重大森林火灾和滥伐、侵占、破坏林地、绿地现象,保护古树名木和村庄风水林。加强对矿产、水力、旅游等资源开发活动的监管,努力遏制新的人为生态破坏。林业部门要重视自然恢复、植树造林,保护天然植被,并会同建设、交通、环保等部门组织开展“绿色家园村”、“种植珍贵树、建设新农村”等活动,按农民公园或公共绿地、乡村道路或河渠绿化、抛荒地旱地或坡耕地造林、环村庄风景林、农户庭院及宅旁绿化等五大类型,大力种植珍稀名贵树种,沿路、沿江、沿村风景地段规划营造观赏树种、经济果竹、乡土树种,统一园林景观设计,做到乔灌花草结合,绿化美化统一和谐。加强村容整洁、村庄绿化、庭院绿化、道路绿化、农田防护林建设和林业重点工程建设,净化空气,促进农村保持水土和良好的生态。市水利部门要牵头建立水土保持生态补偿机制,会同市发展改革、林业、农业、国土资源等部门组织开展水土保持和小水电代燃料保护工程建设,严格控制土地退化和沙化。环保、水利、海洋与渔业等部门要加强内陆水域生态系统的保护,逐步恢复农村地区水体的生态功能。海洋与渔业部门要加强海洋生态系统的保护。环保、农业、卫生(疾控中心)、林业、海洋等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外来有害入侵物种、转基因生物和病原微生物的环境安全管理,严格控制外来物种在农村的引进与推广,保护农村地区生物多样性。 四、不断强化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机制 (一)完善农村环境保护的政策、法规、标准体系。建立、健全有关农村饮用水源保护、土壤污染防治、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等农村环境保护方面的法规制度。各级政府要研究制定有利于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政策措施;制定有利于促进农村环境治理、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环境优美乡镇和生态村创建以及考核奖惩等有关政策。市建设部门要会同市农办、农业、环保、卫生等部门开展村镇污水、垃圾处理及设施建设的政策研究制定,推广适用技术,逐步建立农村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的投入和运行机制,引导农村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向投资主体多元化的方向发展。 (二)建立健全农村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各级政府要把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纳入重要日程,研究部署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组织编制和实施农村环境保护相关规划,制订工作方案,检查落实情况,及时解决问题。各级环保、发改、农业(畜牧)、建设、卫生、水利、国土资源、林业、海洋与渔业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提高管理效率,形成工作合力。加强农村环境保护能力建设,加大农村环境监管力度,逐步实现城乡环境保护一体化。环保、国土资源、建设等部门要抓紧对乡镇领导、规划建设环保和村级国土资源协管员的培训,提高乡镇环保管理水平。 (三)加大农村环境保护投入。各级政府要拓宽投入渠道,引导社会和金融资金进入,逐步建立以政府为导向、农民投入为主体、社会各界共同投入的资金筹措机制。在积极争取国家、省支持的同时,市政府有关部门要统筹安排市级环境治理专项资金及涉农的各项专项资金,支持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水质改善和卫生监测、农村改厕和粪便管理、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畜禽和水产养殖污染治理、土壤污染治理、有机食品基地建设、农村环境健康危害控制、外来有害入侵物种防控以及环境优美乡镇、生态村等生态示范创建工作的开展。 (四)增强环保科技支撑作用。在充分整合和利用现有科技资源的基础上,尽快建立和完善农村环保科技支撑体系。科技部门要将农村环境保护技术研究列入重大科技专项,加大农村环保科研资金投入,推动农村环境保护科技创新。大力研究、开发和推广农村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以及农村健康危害评价等方面的环保实用技术。依托“6.16”平台,加快环保科研成果转化,通过试点示范、教育培训等方式,促进农村环保适用技术的应用。 (五)加强农村环境监测和监管。建立和完善农村环境监测体系,各县(市、区)政府要从财政预算中安排县级环境监测标准化建设专项资金,提高农村环境监测监控能力。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地、自然保护区、基本农田、水土保护流失生态脆弱区和近岸海域等重点区域的环境监测。发改部门要会同经贸、环保、国土资源、海洋等部门禁止不符合区域功能定位和发展方向、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在农村地区立项。环保部门要严格建设项目环境管理,依法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三同时”等环境管理制度。加大环境监督执法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行为。开展污染物与健康危害风险评价工作,提高污染事故鉴定和处置能力。 (六)加大宣传教育与培训力度。充分发挥农业职业技术院校、乡镇成人文化技术学校、农业广播电视学校以及电视、广播、网络等新闻媒体的重要作用,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农村环境保护知识宣传教育。通过树立和宣传典型,弘扬生态文明,发展生态文化,提高农民的环境意识,调动农民参与农村环境保护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推广健康文明的生产、生活和消费方式。开展环境保护知识和技能培训活动,培养农民参与农村环境保护的能力。广泛听取农民对涉及自身环境权益的发展规划和建设项目的意见,尊重农民的环境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维护农民的环境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