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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中卫市人民政府
【颁布时间】 2008-08-27
【实施时间】 2008-08-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7275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中卫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卫市政务服务中心组建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所有进入中心的行政许可、非许可审批事项,都必须公开条件,规范程序,承诺时限,提高服务质量和办事效率。
  
  (二)政府采购、项目招投标及公共资源招、拍、挂运行方式。政务服务中心提供场所,进行协调管理,保证规范运行、公开操作。有关部门、监督机关和招投标中介机构进入政务服务中心依法开展业务。
  
  进入中心的行政许可、非许可审批事项及收费项目,保持“三不变”。即原主办单位的主体职能不变,政务服务中心只提供合乎规范的全过程服务,并在服务过程中进行监控,不代替部门职能;资金归属不变;资金用途不变。
  
  七、进驻要求和进驻单位
  
  (一)进驻要求。
  
  1、进入中心的各部门,要把所有行政审批项目按照“即时办理、限期办理、并联审批”三种形式分类,按项目提出审批的内容、法律依据、办事条件、申报材料、办事程序、承诺时限、收费标准、数量限制、全部审批材料目录及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并做出服务承诺。
  
  2、政府各部门按照转变职能、提高效率、方便群众办事的要求,对项目审批流程进行重新组合,以精简、效能、服务为原则,调整部门内部工作程序。
  
  3、政府各部门原则上都要在政务服务中心设立办事窗口;自治区在卫各垂直管理机构也可以在中心设立窗口。
  
  4、因特殊情况不宜纳入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受理、办理事项的,报市人民政府决定。行政审批等事项季节性强或时间相对集中的部门或机构可在政务服务中心设立的流动审批窗口办理。
  
  5、纳入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受理、办理的各类事项,严格按照《中卫市政务服务中心“一站限时”服务制度》的规定执行,有关部门、机构一律不得在本机关或者其他场所受理、办理。
  
  (二)进驻政务服务中心的单位。
  
  初步确定进入中卫市政务服务中心的部门和单位有34个 (具体部门名单附后)。
  
  八、关于部门己设立的审批大厅的处理
  
  为了加强对行政审批活动的监督管理,方便行政管理相对人,各部门已设的各种审批大厅一般不再保留,有关的行政审批项目进入市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理。只有那些必须现场办理或涉及国家秘密等不宜集中办理的事项可继续在部门办理,但行政管理相对人向有关部门在市行政服务中心设立的窗口申请的,有关部门也应当受理。
  
  九、经费保障
  
  为确保政务服务中心按时完成组建任务,市财政对政务服务中心的建设资金应予以保障。政务服务中心投入使用后的日常办公经费及管理费用列入财政预算。
  
  十、时间安排
  
  8月份进行各项设施建设(包括信息管理软件系统),研究制定有关制度和管理办法,进驻政务服务中心的各部门做准备工作,对进入中心的项目逐项进行衔接落实;8月30日政务服务中心试运行,9月5日正式运行。
  
  十一、政务服务中心筹建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为确保政务服务中心的按时建成并运行,成立中卫市政务服务中心筹建工作领导小组,市政府常务副市长吴汉宝任组长,市政府秘书长陈宏任副组长,市政府办、财政局、建设局、监察局、编办、法制办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三个工作小组。
  
  规划设计、网络信息技术组由市政府信息中心负责。主要任务是政务服务中心内部区域的设计布置装修、审批软件的调试和中心信息化及网络建设。
  
  行政审批事项审核和联络协调组由市法制办负责。主要任务是审核行政许可审批服务事项,确定进入中心的单位和许可审批服务事项;与进驻中心的部门联系协调,确定部门首席代表和窗口人员,建立各部门进厅所需办事制度和办事程序,保证部门按要求顺利进驻中心。
  
  经费保障组由市财政局负责,主要任务是保障中心的设施和设备购置及其他经费保障。
  
  具体筹建日常工作由政府办负责。三个工作小组同步开展工作,相互衔接,确保政务服务中心按期投入使用。
  
  (二)各部门要从加快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大局出发,深刻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按要求进驻中心的各部门要成立工作领导小组,采取得力措施,认真抓好相关工作的落实,确保市政务服务中心的按时建成和正式运行。
  
  十二、各县政务服务中心的建设
  
  各县人民政府按照中卫市政务服务中心的模式建设本级政府的政务服务中心。切实将各级政府的政务服务中心建设成综合政务服务中心,把全市的政务公开工作和政府效能建设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附件1:进驻政务服务中心部门和单位及审批事项数量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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