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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人民政府,行署各部门,地直各有关单位: 《2008年喀什地区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经地区行署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八月二十七日 2008年喀什地区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8〕39号),严厉查处违法排污企业,着力解决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确保我区“十一五”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的实现,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8年自治区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办发〔2008〕134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以加大环境执法力度为手段,以保障环境安全、促进污染物减排为目标,在巩固前5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以下简称“环保专项行动”)成效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环境监管力度,集中整治重污染行业和重点流域、区域环境违法行为,切实解决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问题,保障群众环境权益,促进我区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的顺利实施。 二、工作重点及要求 (一)集中开展环保后续督察,巩固环保专项行动成果 落实胡锦涛总书记关于加强环境违法案件后续督察工作的指示,对环保专项行动开展以来查处的环境违法案件和突出环境问题整治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检查的重点和要求是: 1、2005年以来,自治区、地区和各县市挂牌督办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和突出环境问题整治措施落实情况。重点检查限期整改、停产整治、限期治理和取缔关闭等行政处罚措施落实情况,以及行政责任追究情况。地区环境监察支队要对自治区和地区挂牌督办企业逐一进行现场检查;各县市要对本县市挂牌督查案件逐一进行核查,确保挂牌督办案件查处到位、整改到位、处罚到位、责任追究到位。 2、2006年以来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专项整治各项措施落实情况。重点检查县以上城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设项目取缔关闭措施落实情况。各县市要组织对县以上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进行一次全面检查,跟踪督办取缔关闭措施落实情况,确保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的工业排污口全部取缔,二级保护区内新、扩建项目全部停业(产)或关闭,影响饮用水水源水质的环境污染和安全隐患问题整治完毕。同时,要加快实施饮用水源环境保护基础调查和评估工作,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设立规范化的保护区标志,加强水源地保护。 3、2007年开展的造纸行业专项整治各项措施落实情况。重点检查治污设施不完善、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群众多次投诉、严重污染环境的造纸企业和被取缔关闭的造纸企业或生产线停电、停水、设备拆除等措施的落实情况。坚决淘汰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环境违法企业,维护环境安全。 4、各县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对本级挂牌督办案件及饮用水源、造纸行业专项整治的措施落实情况逐一进行现场检查。地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组织检查组,对县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挂牌督办案件及饮用水源、造纸行业专项整治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抽查,抽查面不低于60%。各县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做好自查,并按照抽查面不低于60%的比例对辖区内挂牌督办案件及饮用水源、造纸行业专项整治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抽查,确保督办案件整改措施落实到位。 5、对逾期未落实挂牌督办要求的案件,尤其是未能按要求取缔关闭违法企业的案件,一律由地区行署及有关部门重新挂牌督办,限期完成,要查清原因、分清责任,按照《环境保护违法违纪处分暂行规定》追究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相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对逾期未能完成挂牌案件总数10%以上的县市,视情况实行新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区域限批,并通报批评。 6、要切实加强对停产整治、限期治理企业的后续督察工作。对已经完成整治的,要在一年内将其作为重点监管对象,按照对国家重点污染源的监管要求,加大监督性监测和现场巡查频次,确保稳定达标排放。对未按要求完成限期治理的企业一律停产整治;对未按要求完成停产整治的企业,要责令关闭。 (二)集中开展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填埋场的专项整治,维护环境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