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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喀署办发[2008]127号
【颁布时间】 2008-08-27
【实施时间】 2008-08-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7277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2008年喀什地区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要集中组织对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填埋场进行全面检查,集中整治环境违法行为。检查的重点和要求是:
  
  1、查清城镇污水处理厂及其配套管网建设的基本情况,包括进出水水质、处理水量、主要污染物去除、污泥处置和在线监控设施安装运行等情况。建立环境监管档案,完善监管办法,落实监管责任。实施信息报告制度,加强对污水处理厂进出水水量、水质和污泥处置的动态管理。要落实污水处理收费政策,多渠道筹措资金,统筹安排建设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提高收集率和处理率。严厉查处超标排污、直接排污和污泥不按规定处理造成二次污染等行为。
  
  2、对城镇污水处理厂建成后至今不能正常运行的,由地区行署及有关部门挂牌督办,综合整治,限期解决;对建成一年以上运行负荷达不到设计能力60%、造成污水直排外环境的,要限期整改,并公开通报批评。对城镇污水处理厂超标排污的,未对污泥进行无害化处理的,拒报或者谎报排污申报登记及运行情况的,未安装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按规定未与环保部门联网的,要严格按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对其运营单位进行处罚。对不正常运营污水处理设施、造成污染事故且后果严重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3、查清已建成生活垃圾填埋场实际运行情况,包括生活垃圾填埋场的填埋量、雨污分流、防渗措施、渗滤液处理设施运行和地下水监测等情况,重点是渗滤液的产生和排放情况。对不符合规范要求的生活垃圾填埋场,要责令限期整改;垃圾渗滤液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处理不达标的,要依法依规对运营单位进行处罚。加强对已经封场垃圾填埋场的环境监管,确保环境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
  
  (三)集中开展重点流域、区域和重点行业污染企业专项整治,促进污染物减排工作
  
  重点对叶尔羌河、喀什噶尔河、盖孜河和吐曼河及人口聚集区等重点流域、区域开展集中整治。检查的重点和要求是:
  
  1、对重点流域、区域2007年以来新、改、扩建的工业项目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废水废气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必须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对不履行环保监管职责的,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2、加大对列入淘汰目录中严重污染环境的设备、工艺的监管,对违法违规建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造纸、制革、印染、酒精及小冶金、小焦化等严重污染环境的生产项目的,所在县市人民政府要责令其停业、关闭。
  
  3、结合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加大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力度。加大对饮用水源上游污染源和危险化学品、化工等重点行业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的监管和环境隐患的整治,坚决整顿、关闭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环境隐患整治不到位、污染环境的各类企业,有效防范环境突发事件的发生。
  
  4、严厉打击超标准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企业,重点加强对有色金属冶炼、钢铁、火电、热电联产、企业自备电厂和造纸、棉浆粕、制糖、制革等重点行业的监督检查,对屡查屡犯的超标排污企业采取“高限处罚”措施;对无脱硫除尘和废水处理设施或设施不正常运转、长期超标排污的,私设暗管偷排偷放的,污染物直排的,超标排入下水道危及城镇污水处理厂安全运行的,一律予以高限处罚,加倍征收排污费,限期治理,向社会公开曝光;对事故状态下“清净下水”收集措施不到位的、存在重大污染隐患的企业,一律停产整治。对治理无望的企业和落后生产能力,一律关闭取缔。
  
  三、专项行动主要措施
  
  (一)加强领导,密切配合
  
  各县市人民政府要继续按照自治区和地区的要求,将深入开展环保专项行动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充实和加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完善工作制度,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广泛动员部署,安排专项经费予以支持保障,认真实施,有序推进,切实落实各项重点工作,确保取得实效。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责,进一步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坚持定期协商、联合办案制度和环境违法案件移交、移送、移办制度,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联合行动、公众广泛参与的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工作机制。
  
  (二)加强案件查处,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各县市要充分用足用好现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切实加大对违法排污企业的惩治力度,查处一批典型环境违法案件,严厉打击违法排污企业。在加大环境行政执法的同时,不断在产业政策、金融信贷、产品运输、流通和消费等方面采取有效措施,遏制有法不依的行为。要不断加大对行政部门环境违法问题的责任追究力度。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对环境违法行为查处不力、甚至包庇纵容违法排污企业、致使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对不依法行使职权的政府及部门负责人、有关责任人员,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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