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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做好各类建筑物抗震性能普查和抗震加固工作。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通知》(国发[2004]25号)要求,到2010年,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市、县政府要组织完成县级以上城市建筑物抗震性能普查,对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或达不到抗震设防要求的,要做好抗震加固和改造工作。对水库、水电大坝、易燃、易爆、易泄露有害物质的重要工程、生命线工程、易产生次生灾害工程,必须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和查险加固。及时改造和加固各级各类危、旧校舍。地震、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定期开展城市房屋、重要工程、生命线工程、易产生次生灾害工程抗震性能普查和除险加固工作,积极推广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的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 (五)积极开展城市地震活断层探测和地震小区规划工作。城市国土利用和建设规划,必须依据地震活断层探测与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充分考虑潜在的地震危险。2015年前,哈尔滨、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大庆、鸡西、鹤岗、黑河、绥化市等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大中城市要组织完成城市地震活断层探测与地震危险性评价工作,以利于科学规划城市建设。各地要结合城镇广场、绿地、公园等建设,规划设置必要的地震应急疏散通道和应急避难场所,配置必要的避难救生设施。哈尔滨、大庆、齐齐哈尔、安达、肇东等哈大齐工业走廊建设项目所在地政府要按照合理布局、科学选址的原则,做好地震小区规划工作,使哈大齐工业走廊建设项目避开地震断裂带、抗震不良场地等地段。 (六)加强地震监测台网建设,做好地震监测设施和环境保护工作。各行署、市政府要按照省地震部门的统一规划,逐步建立和完善本行政区域地震监测台网。监测台网较少的地市要加快建设步伐,增加地震监测台点数量;位于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地市要加大地震监测台网的密度,积极推进监测设施的数字化建设,提高地震监测能力;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起严重次生灾害的水库、油田、矿山、石油化工等重大建设工程应当建立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加强对现有地震监测预报台网的维护和管理,保障地震监测台站的正常运转。地震部门要积极协调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规划、测绘、公安等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划定地震监测保护范围,设立地震监测设施保护标志。各级政府要依法保护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可能对地震观测造成影响的城乡各类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应当事先征求地震部门意见。因擅自建设对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造成影响和破坏的,建设单位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七)进一步完善地震应急救援预案。各级政府要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修订、完善地震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健全预案检查制度,适时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提高预案的实战性和可操作性。要明确应急工作程序、层级管理职责和协调联动机制,做到职责明确、决策科学、信息畅通、协调有序。各级防震减灾指挥部门的成员单位,要根据地震应急预案的规定,建立责任制度,明确具体工作部门和责任人,保障高效有序地开展抗震救灾工作,把震灾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各地市和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县(市)要将地震应急指挥技术系统、灾情速报系统和应急救援基础数据库建设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发改、财政、科技、地震等部门要大力支持应急救援体系建设,为地震应急救援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八)加强地震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各地市要根据地震救援的专业性要求和本地实际情况,组建地震应急救援队伍,发展救援志愿者队伍,壮大地震灾害救援力量。要配备必要的地震专用救援器材和装备,定期开展地震应急救援知识和技能培训,组织经常性的应急演练,提高地震应急救援实战能力。要完善地震救援物资储备制度,民政、财政、商务、粮食等部门要做好地震应急所需基本食品、生活用品、抢险物资储备工作,增加救灾储备物资品种和数量,以适应地震灾害救助工作需要。交通、电力、电信、水利等部门要根据灾情及时组织抢修恢复工作,确保交通、供电、通信、供水设施正常运行。卫生防疫部门要协调组织好震灾发生时伤员抢救、转运和治疗工作,组织开展灾区的疫病防治工作,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九)加强地震群测群防工作。各地市要积极推进地震宏观异常测报网、地震灾情速报网和地震知识宣传网建设,充分发挥群测群防在地震短期临震预报、灾情信息报告和普及地震知识中的作用。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内的每个乡镇都要配齐兼职防震减灾助理员,每个村都要有地震灾害速报员和地震知识宣传员,切实做到人员、任务、管理三到位。农民观测员工作补贴和群测群防工作所需经费要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对有突出贡献的人员,要给予奖励。全省各级地震部门要制定和完善震情跟踪措施,加强上下级以及相邻省市、地区之间地震部门的沟通和联系,提升地震趋势会商水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