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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委)、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直各局、委、办,各人民团体: 《拉萨市资助非义务教育阶段贫困生暂行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8月5日专题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拉萨市委办公厅 拉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8年8月25日 拉萨市资助非义务教育阶段贫困生暂行办法 总则 为切实建立健全我市家庭经济困难的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资助政策体系,使家庭经济困难的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能够接受高中及职业教育,上得起大学,促进教育公平和社会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根据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意见的实施意见》(藏政发[007]64号)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资助条件及对象 第一条 资助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反对分裂,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 (三)遵纪守法,努力学习; (四)家庭贫困。 1、经市县(区)民政部门确认的农牧区、城镇低保家庭学生;2、孤儿;3、因重大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4、因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 第二条 资助对象 户籍在拉萨的市属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城乡居民中的下列贫困家庭的学生,可以申请资助: (一)计划内高中在校生; (二)全日制职业教育在校生; (三)高中毕业达到国家录取分数线且被全国各类全日制本、专科高等院校录取的大学生。 第三条 不予资助对象: (一)被国家实施免费教育的院校录取的学生; (二)已享受国家、自治区、地市和县(区)有关助学政策的学生; (三)已享受个人一对一长期资助的学生。 第二章 资助标准及方式 第四条 资助标准: (一)就读普通高中及职业学校的贫困家庭的学生,每人每年资助学费400元; (二)就读自治区及重点高中及职业学校的贫困家庭学生,每人每年资助学费600元; (三)就读区内专科、普通本科院校的贫困家庭学生分别给予一次性资助2000元、3000 元; (四)就读区外专科、普通本科院校(含西藏民族学院)的贫困家庭学生分别给予一次性资助3000元、4000元; (五)就读区外重点本科院校的贫困家庭学生,给予一次性资助5000元; (六)孤儿考入高校的学生实行年资助政策,即当年入学时按上述三、四、五项资助政策执行,第二年起根据其在校期间的表现情况,报请市资助领导小组审批,确定当年的资助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第一次资助的金额。 坚持品学兼优的高中贫困生和当年考入重点大学院校的贫困家庭学生优先资助的原则,充分体现资助工作的导向性和实效性。 第三章 资助资金来源及筹措办法 第五条 资助资金主要由四部分组成: (一)市财政安排专项资助金; (二)市(中)直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党员、干部职工的爱心捐款; (三)社会团体及个人捐助; (四)从市直各高中学校每年的学费中提取5%。 第六条 筹措办法: (一)资助资金筹措采取政府主导、社会捐助、多渠道筹集的办法; (二)由群团组织牵头,各部门积极配合,通过工会、共青团、妇联等部门发出倡议书的形式,组织发动社会各界和个人捐款。 第四章 资助工作管理机构和工作措 第七条 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管理机构。非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全市贫困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教体局,由市教体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各县(区)要建立本级贫困学生资助工作管理机构,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开展好本辖区内贫困学生资助工作。 第八条 市贫困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一)领导全市贫困学生资助工作,促进该项事业的健康发展; (二)制定和完善全市贫困学生资助工作管理制度和办法; (三)确定资助范围,审批、认定资助对象。 (四)组织募集资助资金。 第九条 市贫困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一)具体负责市级贫困学生资助专项经费的筹划、管理和发放工作; (二)监督各县(区)贫困学生资助金的管理、使用情况; (三)建立健全资助工作档案资料,组织资助工作; (四)负责向市贫困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全市贫困学生资助工作开展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