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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德政办发[2008]26号
【颁布时间】 2008-08-25
【实施时间】 2008-08-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7307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口计生委等七部门关于建立人口信息资源共享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人口计生委等七部门联合制定的《关于建立人口信息资源共享制度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八月二十五日

  
  
关于建立人口信息资源共享制度的意见
  
  (市人口计生委市民政局市卫生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教育局市统计局二○○八年八月四日)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中发〔2006〕22号文件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实施意见》(鲁发〔2007〕9号),实现部门间人口信息资源共享,提高社会事务管理和人口与发展综合决策水平,根据德州市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要求,现就建立人口信息资源共享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建立人口信息资源共享制度的重要性
  
  近年来,各级各有关部门按照市委、市政府统一部署,大力加强部门信息化建设,建立了比较系统完善的网络体系,在促进工作、辅助决策、服务群众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提供了强有力的信息支撑。但由于部门间信息网络互相孤立,信息资源缺乏整合,致使信息利用率较低。人口计生、公安、民政、卫生、工商、统计、教育等部门都掌握大量人口信息资源,建立互联互通、互惠互利的信息交换平台和信息共享制度,对于整合部门人口信息资源,提高人口信息资源利用率,推进社会事务管理工作,尤其是对统筹解决人口问题,做好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建立人口信息资源共享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高度重视,密切配合,拓宽人口信息采集渠道,搭建人口信息资源交换平台,确保共享资源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不断提高共享资源的使用效益。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发挥各部门优势,整合部门信息资源,建立覆盖全市互联互通、运转高效、协调有力的人口信息资源共享网络,提高社会事务管理服务水平和综合决策能力,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本原则:1.资源共享,互惠互利。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相互提供共享信息,各取所需,互惠互利。2.严格管理,保护隐私。严格保护共享资源中涉及个人隐私的内容,不得将交换的信息随意公开,并做好网络安全工作,避免信息泄露。3.方便快捷,及时准确。部门间交换的各类信息,要由专人负责通过网络传输,保证信息交换及时、准确、有效。
  
  三、部门职责和信息共享内容
  
  (一)人口计生部门。1.建立已婚育龄妇女大型共享数据库(包括总人口、死亡人口、已婚育龄妇女基本情况、婚姻情况、人口计划情况、怀孕情况、生育情况、避孕节育情况以及人口流动情况等),并向资源共享部门提供相关需求信息。2.用省、市、县、乡四级专线网络以及村级计生人员,纵向收集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及时变更相关数据。3.通过网络从民政部门收集婚姻(初婚、离婚、再婚)、收抱养等信息;从卫生部门收集生育、节育手术、流引产、出生缺陷等信息以及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新农村医疗合作和接种免疫信息;从公安部门收集总人口、死亡人口、新生儿落户、迁入迁出、暂住人口等信息;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集经商的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登记信息、租赁户登记的基本情况信息和企业注册、注销信息;从统计部门收集相关统计数据信息;从教育部门收集小学生入学情况等信息,不断充实、修正共享信息数据库,保证共享信息的准确性、时效性。4.负责共享网络的维护、服务器和客户端软件的安装、维护以及相关操作人员的培训,及时更新共享软件。
  
  (二)民政部门。定期将办理结婚登记或协议离婚的双方当事人的姓名、出生年月、登记(或离婚)日期、身份证号、户籍地、家庭住址、工作单位收养等信息提供给同级人口计生部门;使用人口计生部门掌握的有关婚姻、收养、死亡等信息。
  
  (三)卫生部门。定期将生育妇女的姓名、出生年月、生育孩次、性别、生育地点、身份证号、户籍地、现居住地、工作单位、以及节育手术、出生缺陷、办理婴儿出生医学证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免疫接种等信息提供给同级人口计生部门;使用人口计生部门掌握的已婚育龄妇女孕情、生殖健康状况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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