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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公安部门。定期将新生儿落户、暂住人口的有关信息以及总人口、死亡人口、户籍迁移等相关数据及时提供给同级人口计生部门;使用人口计生部门掌握的总人口、死亡人口、已婚育龄妇女的生育和流出流入等个案信息。 (五)工商部门。定期将办理工商管理证件的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的姓名、出生年月、婚姻状况、登记日期、生育情况、身份证号、户籍地、现居住地、所经营店铺的名称、位置等信息,以及租赁户登记信息、企业注册、注销信息提供给同级人口计生部门;使用人口计生部门掌握的流出流入已婚育龄妇女个案信息。 (六)教育部门。定期将新入学的小学生(特别是流入人口子女)的个案信息,包括其父母的姓名、出生年月、身份证号、户籍地、现居住地、工作单位、学生的出生年月、性别、所在学校名称、入学时间等信息提供给所在县(市、区)人口计生部门;收集人口计生部门掌握的适龄入学的儿童信息,供本部门使用。 (七)统计部门。及时将总人口、人口分布、人口结构、出生、死亡等相关的人口数据提供给同级人口计生部门;使用人口计生部门掌握的相关人口信息。 四、切实加强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全市人口信息资源共享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该项工作的组织协调。各相关部门按照分工,明确责任,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发现问题互相通报,及时解决,形成经常性工作机制。各县(市、区)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及时展开工作。市政府将把落实人口信息资源共享制度情况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责任制进行考核,定期进行检查、调度,并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 (二)建立联系制度。各相关部门要建立人口信息资源共享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明确负责人和具体的主管科室,并确定一名联络员,具体负责人口信息的登记、传输和所需信息的下载工作,保证信息交换及时、准确、有效;加强对人口信息资源共享工作的监督和审查,严禁出现虚、假、错、漏现象。(三)加大对人口信息化建设的投入,确保人口信息资源共享工作的正常运转,促进全市人口与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 附件:全市人口信息资源共享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