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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8-08-25
【实施时间】 2008-08-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7308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博乐市城区旧城改造实施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场管委,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博乐市城区旧城改造实施管理办法(暂行)》已经博乐市第七届人民政府第十二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八月二十五日

  
  
博乐市城区旧城改造实施管理办法(暂行)

  
  为进一步加快博乐市城区旧城改造步伐,完善城市综合服务功能,提高城市建设水平,提升城市整体形象,加快城市化进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试行)XJJ013-2004》等相关法律规章及《博乐市城市总体规划》,结合博乐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旧城改造范围以《博乐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旧城区范围为准,具体实施项目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审定旧城改造有关政策、片区规划、年度计划和重大开发项目,协调解决旧城改造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三条 规划管理
  
  (一)博乐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博乐市总体规划、旧城改造范围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及旧城区发展的需要,编制旧城改造近期规划、中长期规划,制定旧城改造年度计划,并向社会公布。
  
  (二)提高旧城改造项目规划设计的档次,鼓励成片规模开发,限制零星开发、低档次重复开发建设。
  
  (三)旧城改造项目建设用地在出让或划拨前,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博乐市城市总体规划》和该宗地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对旧城改造项目的用地性质、规模、开发期限、规划控制指标、规划设计标准及配套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要求提出具体意见,作为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划拨的重要依据。用地单位必须按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的意见进行开发建设。
  
  (四)旧城改造项目建设单位未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期限和开发条件利用土地的,由市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能依法予以处理。
  
  (五)为保证旧城改造项目的完整性,避免“见缝插针”式建设等不良现象,沿城市道路两侧的旧城改造项目的建设规模原则上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沿城市主干道的旧城改造项目,建筑面积应≥5000平方米,建筑层数应≥4层;
  
  2.沿城市次干道的旧城改造项目,建筑面积应≥3000平方米,建筑层数应≥3层;
  
  3.沿城市支路的旧城改造项目,建筑面积应≥2000平方米,建筑层数应≥2层。
  
  (六)旧城改造项目改造区域内的容积率按自治区建设厅发布的《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试行)XJJ013-2004》的“旧城区”标准执行。
  
  (七)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旧城改造项目在符合消防、抗震、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前提下,在满足自身功能需要以外为社会公众提供公共开放空间的,可按自治区建设厅发布的《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试行)XJJ013-2004》适当增加建筑面积。
  
  (八)实施旧城改造项目应严格按照规划在该区域内建设用于满足向社会公众开放的公共服务设施,包括:公共厕所、垃圾收集点、停车场等,修建规模必须与居住环境、人口规模相对应,公共服务设施应与旧城改造项目建设同步实施。
  
  第四条 旧城改造项目建设用地采取以“净地出让”为主,“毛地出让”为辅的多种形式出让。
  
  第五条 城中村农房改造
  
  (一)城中村农房改造是旧城改造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其它有关规划。
  
  (二)城中村农房改造的实施主体包括村委会和由村委会委托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开发建设主体。
  
  (三)城中村农房改造实行“一村一案”审批制度,由市国土资源、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旧城改造年度计划、近期规划和中长期规划,提出改造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后组织实施。
  
  (四)城中村农房改造建设方案经审核公示后,不得擅自变更。未按审核方案实施的建设单位及个人,由市人民政府各职能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五)已列入年度改造计划和近期改造规划的城中村农房改造建设项目必须服从本办法的规定。要依法制止村内任何形式的私搭乱建行为,对私搭乱建的建筑物,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相关单位依法拆除。
  
  第六条 优惠政策
  
  (一)符合本办法第一条规定的项目,其建设用地以出让方式获得的,土地出让金除按规定提取上缴、留存之外,剩余部分全部用于拆迁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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