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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萍乡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萍府发[2008]17号
【颁布时间】 2008-08-25
【实施时间】 2008-08-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7312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萍乡市行政审批电子监察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萍乡市行政审批电子监察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八月二十五日

  
  
萍乡市行政审批电子监察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审批电子监察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电子监察是指行政监察机关运用现代信息网络技术,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的行政审批行为进行实时、全程和自动监控,依据监控结果作出绩效评估,并对发现的问题提出监察建议或者作出监察决定的活动。
  
  第三条 电子监察坚持依法监察、有错必纠,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公开透明、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电子监察采取属地管理、统一标准、分级负责的办法。
  
  第五条 电子监察的主要内容:
  
  (一)网上公布行政审批事项及其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结果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申请书示范文本情况;
  
  (二)行政审批登录审批系统情况;
  
  (三)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承办、审核、批准、办结等审批流程实施情况;
  
  (四)行政审批收费情况;
  
  (五)对行政审批事项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情况;
  
  (六)行政监察机关应当监督的其他审批行为。
  
  第六条 电子监察的主要方式:
  
  (一)全程监控。通过采集行政审批事项办理的数据信息,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的行政审批行为进行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控;
  
  (二)受理投诉。通过网上投诉、来信来访、电话等多种形式,受理人民群众反映和举报的行政审批实施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效能、服务态度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三)满意度调查。在电子监察系统内设置满意度调查表,在审批申请人中开展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的行政审批行为满意度调查;
  
  (四)绩效评估。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的行政审批行为进行绩效评估。
  
  第七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承办行政审批事项,没有按照规定流程和期限办理或办结的,电子监察系统通过发出不同颜色警示信号督促其及时纠正并予以改进。
  
  (一)对承诺办理时限的行政审批事项,在办理时限到期前的一个工作日,发出提示信号;
  
  (二)对违反规定实施行政审批的行为,根据不同情形,发出不同颜色警示信号,行政监察机关视具体情况作出相应处理。
  
  第八条 行政监察机关受理网上行政审批投诉。对行政审批网上的行政审批投诉,行政监察机关要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实名举报的,要书面告知投诉人受理决定或不受理的理由。
  
  对决定受理的网上行政审批投诉,行政监察机关要及时办理,或转送作出行政审批行为的机关办理。转送办理并要求报送结果的,行政审批机关要在规定时间内办结并将结果报行政监察机关。属于实名投诉的,办理机关要将办理结果及时反馈给投诉人。
  
  第九条 行政监察机关每季度进行一次行政审批行为绩效评估。
  
  (一)绩效评估的主要内容:
  
  1、行政审批受理、承办、审核、批准、办结的情况;
  
  2、行政审批信息网上公开的情况;
  
  3、行政审批收费的情况;
  
  4、对审批事项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情况;
  
  5、行政审批数据报送的情况;
  
  6、行政审批网上投诉处理的情况;
  
  7、行政审批责任追究的情况;
  
  8、行政审批相对人对行政审批服务的满意情况;
  
  9、反映行政审批绩效的其他情况。
  
  (二)绩效评估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具体评定办法另定)。
  
  (三)对评估不合格的单位,行政监察机关对其发出《监察建议书》,督促其查找问题,限期整改。
  
  (四)行政监察机关要将每季度绩效评估结果及相关分析报市政府。绩效评估结果在行政审批网和新闻媒体上公布。
  
  (五)行政监察机关要建立电子绩效评估档案。
  
  第十条 实行责任追究。
  
  (一)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其行政责任:
  
  1、行政审批不按规定登录行政审批系统实施行政审批的;
  
  2、不公开行政许可依据、程序、条件和结果的;
  
  3、按规定应进入行政服务中心办理而不在行政服务中心办理,存在“双轨运行”的;
  
  4、不向行政相对人一次性告知和提供申请材料的;
  
  5、违反法定条件、程序和权限实施行政审批的;
  
  6、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审批申请不予受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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