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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萍乡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萍府发[2008]17号
【颁布时间】 2008-08-25
【实施时间】 2008-08-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7312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萍乡市行政审批电子监察办法(试行)的通知

[接上页]

  7、擅自实施已取消或者停止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的;
  
  8、超过期限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9、应当颁发行政审批证件,不向申请人颁发的;
  
  10、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行政许可事项,不及时主动协调,相互推诿或拖延不办,或在本部门有关手续完结后不移交或拖延移交其他部门办理的;
  
  11、违法收取或减免费用的;
  
  12、利用职权“吃、拿、卡、要”,收取财物、索要好处等以权谋私行为的;
  
  13、服务态度恶劣、作风粗暴,造成不良影响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需要追究行政责任的。
  
  (二)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责任追究的方式分为:
  
  1、诫勉谈话;
  
  2、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3、通报批评;
  
  4、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5、给予行政处分;
  
  6、其他行政处理措施。
  
  上述方式可单独或合并使用。
  
  第十一条 行政审批电子监察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的,根据有关规定追究其行政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监察局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县区可结合各自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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