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7、擅自实施已取消或者停止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的; 8、超过期限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9、应当颁发行政审批证件,不向申请人颁发的; 10、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行政许可事项,不及时主动协调,相互推诿或拖延不办,或在本部门有关手续完结后不移交或拖延移交其他部门办理的; 11、违法收取或减免费用的; 12、利用职权“吃、拿、卡、要”,收取财物、索要好处等以权谋私行为的; 13、服务态度恶劣、作风粗暴,造成不良影响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需要追究行政责任的。 (二)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责任追究的方式分为: 1、诫勉谈话; 2、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3、通报批评; 4、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5、给予行政处分; 6、其他行政处理措施。 上述方式可单独或合并使用。 第十一条 行政审批电子监察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的,根据有关规定追究其行政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监察局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县区可结合各自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