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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日政办发[2008]53号
【颁布时间】 2008-08-25
【实施时间】 2008-08-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7313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旅游局关于加强民俗旅游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日照经济开发区、山海天旅游度假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各高等院校,市属各企事业单位,国家、省属驻日照各单位:
  
  市旅游局制定的《关于加强民俗旅游管理的指导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八月二十五日

  
  
关于加强民俗旅游管理的指导意见
  
  (日照市旅游局)

  
  近年来,按照全市旅游业发展的总体部署,我市民俗旅游业不断培育壮大,有力地促进了全市旅游业的又好又快发展,取得了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但也还存在接待设施档次不高、形式单一、从业人员素质偏低、民俗文化内涵挖掘不够、经营管理机制有待完善等问题。为促进全市民俗旅游的健康发展,规范民俗旅游村的经营管理,进一步提高民俗旅游服务水平,特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民俗旅游工作的重要意义
  
  (一)民俗旅游有着广阔的市场发展前景。目前,全市已有民俗旅游村18个,民俗旅游户2000余家,拥有旅游接待床位8万余张,成为全国最大的民俗旅游接待基地之一。其中,有6个民俗村被评为全国农业旅游示范点。民俗旅游已发展成为我市的特色旅游品牌,受到了游客的普遍欢迎和市场的广泛认同,使游客有机会亲身感受海洋文化、农耕文化、乡土文化和民俗文化,较好地满足了旅游者的个性消费需求。从发展的角度看,民俗旅游大部分是由渔民或农民利用闲置的房屋和生产资料进行的经营活动,具有投资少、风险小、经营灵活等特点,有利于农民开发经营,有利于发展城市周边一日游、二日游,有利于调节日照旅游淡旺季住房供求关系,拥有巨大的市场潜力和广阔的发展前景。
  
  (二)民俗旅游对推动新农村建设具有重要意义。进一步加快民俗旅游业发展,充分利用田园、海洋等资源和环境,促进农业、渔业经济与旅游经济有机结合,有利于一产与三产的直接融合和良性互动、推进农村经济结构的调整和优化,有利于农村和农业资源的有效利用、构建资源节约型社会,有利于整合旅游资源、丰富旅游产品、增加旅游供给,有利于解决“三农”问题、增加就业岗位、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农民素质,对推动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大力推进民俗旅游改造提升工作
  
  (一)要进一步丰富民俗旅游内涵。要树立“民俗文化就是资源”的思想,深入挖掘民俗旅游文化内涵,结合实际,研究特色、挖掘特色、突出特色,坚持因地制宜、因户制宜、百花齐放,用“特色”为民俗旅游树立起良好形象,注入旺盛生命力。要重点推进渔俗文化、婚庆文化、黑陶文化、农民画、农业科普与民俗旅游的结合。
  
  (二)要积极推进民俗旅游村的改造。积极探索民俗旅游村的整体改造,对有条件改造的民俗村可参照我市旧城改造的优惠条件扶持改造。近期重点推进以双标间为主要内容的提升改造,进一步优化我市民俗旅游床位档次结构比例,适应不同层次的消费需求。
  
  (三)要加快推进北沿海民俗旅游园区招商和建设。根据北沿海旅游规划要求,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在北沿海建设一处集海滨民俗旅游度假、休闲娱乐、旅游购物于一体的民俗旅游园区,以适应中高端旅游市场需求。
  
  三、进一步规范对民俗旅游的管理
  
  (一)民俗旅游业户必须完善经营手续。各区县要加强对民俗旅游合法经营的督查力度,开办民俗旅游的经营业户必须办理特行证、卫生许可证、健康证、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证件,确保民俗户合法经营、规范经营。
  
  (二)在民俗村推行旅游接待统一管理。在主要民俗旅游村成立民俗旅游接待服务中心,安排专人管理,积极推行统一宣传、统一价格、统一结算等先进模式。接待服务中心配备计算机、电话、传真机等设施,公布村内所有民俗户的详细信息。
  
  (三)实行最低保护价制度。各区县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民俗旅游接待最低保护价格和措施,并在各民俗村醒目位置设置友情提示牌,公布最低接待价格、投诉举报电话。严厉打击低价恶性竞争,扰乱民俗旅游市场秩序的行为。
  
  (四)积极引导民俗户规范经营。各区县要按照市旅游局、质监局发布的《“渔家乐”民俗旅游户等级划分与评定》(DB3711/T 21-2007),对民俗旅游户实行星级评定与管理,统一核发“民俗旅游接待户”标识牌,规范民俗旅游户的接待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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