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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备案适用主体。对符合备案条件的车辆,按“谁用车,谁备案”原则,由用车单位到所在辖区的运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在非工作日或非工作时间申请备案的,用车单位可用电子文档或传真形式向辖区运管部门先行报备,并于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内向所在辖区运管部门补办备案手续。因没有办理备案手续而使用异地车辆所发生的一切责任,由用车者自负。 用车单位不在本市的,可由当班驾驶员提前到本市包车起始地所在的交管所备案。 (四)备案提交资料。非本市车籍车辆,须向辖区交管所提交如下备案资料:回程包车备案书、《道路运输证》、包车线路标志牌、当班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以及前往珠海包车合同的复印件,返回车籍地包车合同原件(交通协会与旅游协会制定的示范文本)。资料的真实性由提交者负责。 (五)备案资料管理。用车单位要加强对备案资料的管理,随时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检查。用车单位不得为没有办理备案手续车辆提供虚假证明。 四、强化旅游行业自律 (一)开展优质服务活动。由交通协会商旅游协会制定旅游包车“优质服务”标准,每年开展一次旅游包车“优质服务”评选活动。对评选为“优质服务”的旅游包车,由交通、旅游协会共同颁发“优质服务标志”,并给予通报表彰。通过评选活动,促进旅游包车服务质量的提高。 (二)实施会员互助机制,建立长期稳定合作关系。在旅游、交通协会协商的前提下,以良好的用车信誉建立一种长期稳定供车与租车的合作关系:在运力充裕时,用车会员单位平时租车可享受供车会员折扣优惠价;供车会员单位在节假日运力紧张时,优先保证用车会员单位运力供应。通过会员间互助互惠,合作双赢。 (三)抵制行业不诚信、不守法经营行为。交通、旅游协会应分别建立旅行社、包车客运经营者、从业人员及其车辆的不良信誉档案,用于记录违法违规及不守诚信的行为。供车会员单位和用车会员单位要联合抵制不守诚信、不守法的旅行社和旅游客运企业或个人,并由协会在行业内通报。 五、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一)旅游、交通、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要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与职责,加强监督检查,必要时开展联合执法检查,检查内容主要为:导游证、道路运输相关牌证、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包车合同(包车发票)、旅游合同及其相关台帐。 (二)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1、旅行社经营者使用不合法车辆为游客提供运输服务的,视为旅游安全隐患,由旅游主管部门依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责令整改;多次违规的,记录入不良信誉档案并在行业内通报批评; 2、旅行社不按旅游合同约定标准为游客提供车辆运输服务,或者中途更换低于合同约定车辆装备等级条件车辆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记录入不良信誉档案,在年度审验或年度信誉考核时扣分。 旅行社提供不符合合同要求车辆的,视为合同违约,应给游客赔偿或退还游客用车费。 3、旅行社未及时为异地车辆办理备案手续或出具虚假证明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整改;多次违规的,记录入不良信誉档案并在行业内通报批评;并报原许可机关备案;或建议原许可机关在其经营许可期满时,不予续期。 旅游行业协会对上述违规行为记录在案,作为旅行社“优质服务标志”评审参考依据。 (三)有如下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 1、旅行社经营者使用不合法车辆为游客提供运输服务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据《珠海市旅游条例》有关规定,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予5000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2、旅行社不按旅游合同约定标准为游客提供车辆运输服务,或者中途更换比合同约定车辆装备等级条件低车辆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据《广东省旅游管理条例》“旅游经营者未经旅游者同意变更约定服务项目、内容、标准或者价格”有关规定,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并处予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四)有如下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 1、非本市籍旅游包车承运旅客往返的起始地、目的地不在车籍所在地的,按“超越经营范围”的违法行为实施处罚。 2、旅游包车承运旅客往、返的起始地或目的地在车籍所在地的,但实际运行起始地或目的地、途经线路与包车合同(包车发票)约定或调查取证结果不符的,按“包车不按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行驶”依法处予“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况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