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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3、对未办理备案手续或不能当场提供旅游合同或包车合同或有效包车发票的,按“客运包车不按约定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行驶”违规行为予以处理,或者责令遣返回车籍地。对于多次不办理备案手续的经营者,将违章情况通报所属企业和车籍地交通主管部门处理。 市交通主管部门在所属企业新增运力征询意见时,将该企业违章情况上报省交通厅。 4、兼营旅行社的旅游包车客运企业,如核实在未满足本单位车辆需求情况下租用非本单位车辆的,市交通局在该企业新增旅游包车指标征询意见时,须向省交通厅反映该公司不规范经营情况,并建议不予新增指标;在申请节假日临时应急运力时,也将不予受理违规企业的申请。 5、对旅游包车客运经营者为未取得旅游经营资格的经营者提供旅游客运服务的,除按《珠海市旅游条例》条第72条规定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外,还将违法行为记录在案,并在当年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中扣分;多次违规的,责令整改并通报批评,并报省交通厅备案。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珠海市交通局
珠海市旅游局 珠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二OO八年八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