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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杭政办[2009]9号
【颁布时间】 2009-08-11
【实施时间】 2009-08-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7321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企业兼并重组的实施意见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进一步落实“标本兼治、保稳促调”方针,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积极应对金融危机保持工业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若干意见》(杭政〔2009〕3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鼓励和引导企业兼并重组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市场需求和产业政策为导向,按照“政府引导、企业主体、平等互利、优化配置”的原则,积极鼓励和引导企业通过市场机制,运用资本平台进行联合、兼并重组,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加快产业结构转型升级,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二、工作重点
  
  (一)鼓励企业通过增资扩股、股权转让等形式引进战略投资者。通过强强联合、战略重组,迅速提升企业技术水平,增强资本实力和辐射带动力,形成合理的产业集中度,培育一批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大型企业集团。
  
  (二)鼓励对经营困难、经济效益差、土地利用率低的企业实施兼并重组,推动企业组织结构、产业结构调整升级;鼓励行业龙头企业和大企业对中小企业进行兼并重组,充分发挥企业现有品牌、标准、专利的效应,进一步做大做强优势企业;鼓励急需增量资源的高成长企业对资源闲置企业进行兼并重组,缓解企业发展中的要素制约。
  
  三、适用范围和方式
  
  市内、市外企业对杭州市企业实施兼并重组,且重组后企业注册登记地仍在杭州市的(不包括关联企业间的兼并重组),适用本意见。
  
  兼并重组可采用承担债务、资产收购、股权收购和投资控股等方式。
  
  四、鼓励政策
  
  (一)全面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级部门有关支持企业兼并重组的优惠政策。
  
  (二)加大对兼并重组的金融支持力度。各类金融机构应积极支持企业兼并重组工作。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采用并购贷款、利率优惠等措施优先给予兼并重组企业信贷支持,对有受偿能力的兼并重组企业在不良债务回购方面予以优惠。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金融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杭政〔2006〕8号)精神,鼓励在杭金融机构积极应用并购贷款等金融措施支持重大并购项目。支持具备条件的兼并重组企业上市融资,支持兼并重组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券、股权转让等融资方式筹集发展资金。
  
  (三)企业兼并重组时,非公司制企业改制变更为公司制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可将其资产评估增值部分转增为企业注册资本,对属于个人股东的股本增值部分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个人股东转让其股份、企业清算股权或投资者收回股权时如有所得,再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企业兼并重组时,对符合国家规定的土地房产转让,免征契税,暂不征收营业税。对被兼并重组企业原有土地房产应缴纳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如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酌情减征。对在兼并重组中涉及的工商登记代办、资产评估、企业档案保管服务、劳动保障事务代理、会计报表审计、注册资本验资、税务代理、环境咨询和检测等收费,按公布的降低部分涉企服务收费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兼并重组过程中需企业支付的工商登记等相关规费予以减免。
  
  (五)对被兼并企业取得的国家扶持资金(包括财政资助和减免资金),按《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企业上市的若干意见》(杭政〔2007〕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市区企业间的兼并重组,在地址不变的前提下,被兼并重组企业的用水、用电和排污容量等指标予以保留。兼并重组中涉及项目审批、环评、安评、纳污、项目施工等相关批准文书符合条件的,可按更名方式直接办理。
  
  (七)在兼并重组过程中,被兼并重组企业所占用土地属划拨的,由被兼并重组方在兼并重组前按规定办理土地出让、租赁等有偿使用手续。符合城市规划办理土地出让的,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的前提下,按规定补缴土地出让金后,由兼并重组方按相关程序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土地转让及变更登记手续。
  
  企业兼并重组时,允许小额贷款公司办理土地抵押登记手续。
  
  (八)兼并重组过程中要妥善处置好劳动关系,保持职工稳定就业。对兼并方为安置富余职工而兴办二、三产业并符合杭州市促进就业财政扶持政策的,给予相应的补助。兼并重组时确需分流安置职工的,经市政府批准,按照《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城区搬迁企业“老职工”、“土征工”劳动用工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杭政办函〔2007〕287号)中的有关规定执行。鼓励被兼并重组的困难企业组织职工开展转岗技能培训,符合市政府有关规定的,给予培训经费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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