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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9-08-10
【实施时间】 2009-08-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7330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异地商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发展改革委、民政局,青岛市国内合作办,威海、聊城市经济合作局,各异地商会:
  
  为加强异地商会的规范管理,促进异地商会健康发展,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联合制定了《山东省异地商会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八月十日

  
  
山东省异地商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异地商会的规范管理,促进异地商会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异地商会在山东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异地商会登记有关问题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按照规范管理、加强指导、做好服务、促进发展的指导思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异地商会,是指山东省外的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自然人和法人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投资企业依法自愿发起组建、带有原籍地行政区域名称特征的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异地商会的名称应为山东省××(原籍地行政区域名称)投资企业协会(商会)或山东省××(原籍地行政区域名称)商会。
  
  第四条 异地商会应当以促进山东省经济社会发展,加强原籍地和山东省两地的经济合作与交流为宗旨,主要职责是反映会员诉求、协助有关部门对会员进行管理和为会员依法开展活动提供相关服务。
  
  第五条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全省性异地商会的业务主管单位,山东省民政厅是全省性异地商会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省际异地商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异地商会的组建原则是登记在省、一省一会。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投资企业在山东省只能成立一个全省性省际异地商会。省际异地商会可以设立市级代表机构。我省各市及市以下不得成立异地商会。本省内不得成立带有本省其他各级行政区域名称特征的商会。
  
  第七条 异地商会由单位会员组成,不得吸收个人会员。会员必须是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自然人和法人在山东投资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资或控股企业,注册资金应在20万元以上。
  
  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山东省投资企业应积极加入山东省的相关行业协会。
  
  第八条 异地商会只能由单位发起。发起单位应符合异地商会会员条件,具备一定规模、实力、影响力和行业、地域代表性,有最近连续两年以上良好经营记录。发起单位数量不少于7个,其中3个以上发起单位的注册资金数量应在1000万元以上。
  
  第九条 发起成立异地商会,发起人须向业务主管单位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关于筹备成立异地商会的申请书;
  
  2、全省性异地商会原籍省级经济合作业务主管部门的协商文件;
  
  3、发起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简历;
  
  4、拟成立异地商会《章程》(草案);
  
  5、办公住所使用权证明。
  
  第十条 异地商会须有独立的办公住所,不得设在会员企业内。
  
  第十一条 异地商会的注册资金和筹备期间的费用由发起单位平均承担。
  
  第十二条 异地商会得到登记管理机关同意筹备成立的批复后,方可开展筹备工作。若在批准筹备之日起的6个月内,不能有效开展筹备工作或不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协调、指导和管理,不能按期完成筹备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其筹备。
  
  第十三条 筹备成立的异地商会召开成立大会暨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需提前30日将会议议程,《社会团体换届(成立)选举报批表》,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主要负责人候选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全体会员名单及营业执照复印件,报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召开。
  
  第十四条 异地商会筹备工作结束后,需向业务主管单位提交《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表》、成立大会暨第一次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会议纪要、章程、《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负责人名单等材料,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申请成立登记。
  
  第十五条 异地商会须有2名以上的专职工作人员,秘书长必须为专职。
  
  第十六条 异地商会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以协商、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处理内部事务。
  
  第十七条 异地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其中会员数量在100个(含100个)以内的,最高权力机构应为会员大会。会员数量在100个以上、200个(含200个)以内的,会员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60%,且会员代表总数不得少于100人;会员数量在200个以上、500个(含500个)以内的,会员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30%,且会员代表总数不得少于120人;会员数量在500个以上、1000个(含1000个)以内的,会员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20%,且会员代表总数不得少于150人;会员数量在1000个以上的,会员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0%,且会员代表总数不得少于20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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