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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9-08-10
【实施时间】 2009-08-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7330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异地商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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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员或者会员代表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员大会,代理人应当出示由委托人亲笔签名的委托授权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一个被委托人只能接受一个委托人的委托。
  
  第十八条 异地商会应设立监事会,人数不少于3人。监事由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①向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年度工作;②监督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③检查异地商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④监事应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⑤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第十九条 异地商会要建立和完善以章程为核心的会议制度、会员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公文处理、档案管理、印章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内部管理和监督,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协调、自谋发展。
  
  第二十条 建立重大活动报告制度。异地商会召开年会、理事会,举办大型研讨会、博览会、与境外民间组织交往、接受境外及社会捐款等重大活动,应从决定之日起1周内书面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或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成立登记的异地商会,凡与本办法不相符的,应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一年内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整改。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没有规定的,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民政厅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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