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东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粤价[2009]186号
【颁布时间】 2009-08-07
【实施时间】 2009-08-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7334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物价局药品差别定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接上页]

  第十四条 制定差别定价药品价格方案时,省物价局采取座谈会、书面或者通过广东价格信息网上公示等形式,听取消费者、经营者和社会各方面意见。异议较大的应重新调整定价方案。
  
  第十五条 制定差别定价药品的价格方案实行集体审议制。集体审议采用省医药价格评审委员会讨论、办公会议讨论等方式进行。
  
  第十六条 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对实施差别定价的药品存在不同意见时,提交省医药价格评审委员会讨论决定,以确保药品差别定价政策与职能部门有关制度相衔接。
  
  第十七条 制定差别定价药品价格的决定作出后,省物价局在广东价格信息网、广东省药品价格管理服务平台等媒体上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 省物价局应当建立跟踪调查和监测制度,不定期组织专家现场抽查差别定价药品情况。省外药品应申请当地物价部门协助调查并提供相关材料。重点包括以下内容:
  
  (一)差别定价药品的价格执行情况及存在问题;企业经营状况、成本、市场供求变化等;
  
  (二)定期监测差别定价药品的原料采购、生产质量、市场销售等方面情况;
  
  (三)社会各界对所制定价格的意见。
  
  第十九条 省物价局应当根据跟踪调查和监测结果适时调整差别定价药品价格,原则上每两年调整一次。生产经营企业执行差别定价确有困难的,可向省物价局建议调整价格。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行之一的,取消企业药品的差别定价并责令企业停止执行价格:
  
  (一)企业差别定价药品的生产许可证、GMP证书等批准文件被收回或吊销的;
  
  (二)企业生产的差别定价药品因质量、价格等问题被国家或省有关职能部门查处或通报的;
  
  (三)专利药或保护产品已过保护期限或者失效的;
  
  (四)差别定价企业生产的任一药品因质量管理等问题造成严重事故,影响恶劣的;
  
  (五)在申请差别定价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贿赂评审专家、价格工作人员的;
  
  (六)差别定价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出现其他违法违规行为造成严重影响的。
  
  出现前款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被取消差别定价资格的,省物价局三年内不受理该企业差别定价申请。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9年8月10日起试行。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