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十)落实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加快产业集聚区内高新技术企业的申报、认定工作进度。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的现代物流企业、服务企业,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的,自认定(复审)合格的当年起可依照规定申请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一)减免公共基础设施和节能减排项目税收。在产业集聚区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污染减排、节能节水项目企业的所得,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二)加大金融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进一步加大对产业集聚区重点产业项目和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的支持力度,扩大对产业集聚区投融资公司和重点企业的授信额度,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要重点扶持,加快审批。支持符合条件的产业集聚区投融资公司和重点企业通过发行债券、上市等方式,扩大直接融资规模。支持在产业集聚区内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信用担保机构要重点支持产业集聚区内企业。 四、在建设用地和环境容量上给予支持 (十三)优先保障产业集聚区建设用地需求。结合全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优先保障产业集聚区用地需求。凡进入产业集聚区的省、市重点项目,省、市国土资源部门要保证用地。各省辖市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主要用于产业集聚区建设。 (十四)集约节约利用土地。结合新农村建设,编制实施村镇体系规划,稳步推进农村居民点迁并和村庄整治。通过农村居民点迁并和村庄整治置换出的集体建设用地,在留足农村公益事业、公共设施用地的前提下,可优先用于产业集聚区建设,保障产业集聚区发展用地需求。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镇体系规划、产业集聚区规划充分衔接、节约集约用地情况良好的产业集聚区,国土资源部门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上给予优先支持。把产业集聚区土地集约利用情况纳入省级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考核体系,把考评结果作为确定产业集聚区节约集约用地水平位次和是否给予优惠政策及扩区升级的依据。 (十五)创新产业集聚区项目环评管理机制。对符合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要求和行业环境准入条件的产业集聚区,实行规划环评总体控制,简化具体项目环评内容。除需报环境保护部审批的项目外,产业集聚区规划环评经省环保部门审查后,符合规划的具体项目可简化环评内容;对已入驻产业集聚区,对水、大气等环境不造成严重污染的企业或企业集团发展规划中的项目进行打捆审批,审批后五年内分期实施;对产业集聚区内标准厂房、道路、供水、供电、供热管网、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项目,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十六)建立污染物减排激励约束机制。区域减排腾出的环境容量指标优先支持产业集聚区内重点项目建设。对产业集聚区内的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项目,省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优先给予支持。对产业集聚区内的污染治理项目,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方面给予倾斜支持。积极推进产业集聚区内企业排污许可证制度试点工作,建立完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初始权有偿分配、排放权交易等制度,推进污染治理市场化运营。 五、加强自主创新体系建设 (十七)促进企业加大技术创新投入。对产业集聚区内的企业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固定资产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用加速折旧的办法。全面落实增值税转型政策,企业购入符合抵扣的固定资产纳入增值税抵扣范围,支持企业扩大投资。切实落实企业研发投入税前抵扣政策,产业集聚区内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前损益的,在现行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十八)加强技术创新和质量检测平台建设。鼓励在产业集聚区设立研发机构,对新设立的国家级和省级研发中心,在科技项目立项、科技经费资助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支持产业集聚区建设各种形式的产业孵化基地、科技创业中心和质量检测中心,完善功能,提高服务能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支持高校和科研机构在产业集聚区组建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建立面向企业和社会的开放性公共创新平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