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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十九)加大人才政策支持力度。扩大产业集聚区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省有关部门在引进高层次人才、设立科研工作站、吸引留学人员来豫创业等方面向产业集聚区予以重点倾斜。对产业集聚区引进的高层次和紧缺人才,由所在地政府在科研启动经费、岗位津贴以及级别待遇、住房补贴、家属随迁等方面实行优惠措施。鼓励科技人员以技术成果、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入股的方式,参与产业集聚区内中小科技型企业建设。对以技术转让方式将科技成果提供给他人的,可从技术转让所得的净收入中提取70%用于一次性奖励。加快技能人才培养,对产业集聚区内企业通过校企联合、订单培训等形式开展职工职业技能培训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职业培训补贴政策。 六、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体系 (二十)加快基础设施建设。产业集聚区内基础设施建设要列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计划,优先安排,并充分考虑城市基础设施与产业集聚区的共享和相互衔接。积极争取国家资金,优先安排省产业集聚区扶持资金支持产业集聚区内道路、环保、通信、消防、污水垃圾处理和水、电、气等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加快推进产业集聚区信息化建设。创新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融资体制,通过政府性资金引导,形成多层次、社会化、市场化的投入机制。 (二十一)完善公共服务体系。支持产业集聚区完善产品检测、市场交易等公共服务设施,财政扶持资金优先向购置和更新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倾斜。完善产业集聚区内居住、商业、教育、医疗、绿化等社会公共服务设施,创造宜居宜业环境。 (二十二)支持物流业发展。产业集聚区内的物流企业在本省范围内设立的跨区域分支机构,其企业所得税征管及缴纳按照税法有关规定处理。对于符合国家减免税政策的物流企业,需引进国外先进设备的,减征或免征进口设备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十三)推进标准化厂房建设。按照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原则,重点建设三层以上、单体建筑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标准化厂房。各产业集聚区原则上应辟出专门区块,集中规划建设标准化厂房。对多层标准化厂房建设和利用情况好的产业集聚区,国土资源部门给予用地指标奖励。 七、加强组织领导 (二十四)完善管理体制。产业集聚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当地党委和政府统一领导。成立管理委员会,作为产业集聚区常设管理机构,享有当地政府一级管理职能,其规格、机构和人员编制由当地政府因地制宜科学设置,合理配置。 (二十五)实行目标管理。省产业集聚区发展联席会议对产业集聚区实行统一考核,按照省制定的产业集聚区发展考核方案和发展监测方案对产业集聚区进行综合评价。根据考核结果,对产业集聚区实行动态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