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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赣府厅字[2009]156号
【颁布时间】 2009-08-04
【实施时间】 2009-08-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7353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乡村旅游十万人创(就)业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江西省乡村旅游十万人创(就)业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9年08月04日

  
  
江西省乡村旅游十万人创(就)业行动方案

  
  我省广大乡村旅游资源非常丰富,开发利用前景十分广阔。大力发展乡村旅游,对于吸纳农民特别是返乡农民工创业就业,促进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推动旅游产业发展和新农村建设,都具有重要作用。为深入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视察江西时提出的“三保一弘扬”的要求和省委十二届九次全体(扩大)会议精神,在全省范围内实施“乡村旅游十万人创(就)业行动”,特制定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充分发挥旅游产业的关联带动功能,紧密围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旅游景区配套服务、旅游产业化发展,根据旅游市场需求,积极鼓励和引导农民尤其是返乡农民工、城镇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等从事旅游创业,带动旅游就业,推动新旅游,培育新业态,建设新村镇,发展新经济,走出一条“以旅促农、依农兴旅、旅农结合、共同繁荣”的乡村旅游发展新路,为加快旅游产业大省建设,实现江西崛起、富民兴赣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作出新的贡献。
  
  二、主要目标
  
  通过开展“乡村旅游十万人创(就)业行动”,使我省乡村旅游成为吸纳农民尤其是返乡农民工和城镇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创(就)业的有效途径,成为新农村建设的重要抓手,成为农村产业结构调整的重要动力,成为农村经济发展的新亮点,成为旅游产业的新增长点。至今年年底,力争实现以下目标:
  
  1.新增旅游直接就业10万人(其中返乡农民工3万、农民3万、城镇失业人员3万、高校毕业生1万)以上,带动旅游间接就业50万人以上;
  
  2.新增乡村旅游企业、旅游专业户及旅游关联企业3万个以上;
  
  3.建设特色景观旅游名村1000个以上;
  
  4.建设特色景观旅游名镇100个以上。
  
  三、创(就)业途径
  
  “乡村旅游十万人创(就)业行动”,主要依托广大农村的自然生态、田园风光、古村民居、民俗风情和特色基地等,特别是要依托已建成的生态旅游型新农村建设点,面向城市和景区的旅游消费需求,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积极开发城市依托型、景区带动型、农业观光型、乡村休闲型、民俗特色型等旅游配套服务项目,完善“行、游、食、住、购、娱”等旅游要素,延伸乡村旅游产业链。具体为:
  
  1.兴办农家乐、渔家乐旅游休闲项目;
  
  2.开发生态农业观光、森林休憩、果园休闲项目;
  
  3.开办旅游饭店、农家旅馆和餐馆;
  
  4.开发旅游商品(纪念品)生产、加工和销售项目;
  
  5.开发旅游饮品、食品、副食品生产和供给项目;
  
  6.开发旅游用品生产、加工和供给项目;
  
  7.创办民俗风情展演及农村文化娱乐节目;
  
  8.举办乡村旅游交通运输服务项目;
  
  9.开办乡村旅游导游服务业务;
  
  10.开办乡村旅游信息咨询及培训服务业务;
  
  11.开办乡村旅游建筑装璜业务;
  
  12.开展乡村旅游环境保护和卫生管理工作。
  
  四、保障措施
  
  1.实施农村金融支持政策。 通过发放农村城镇化建设贷款,配合政府对旅游景区周边的民房改善、乡村道路、停车场地、公共厕所、垃圾处理、通讯设施等环境设施建设,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和景区周边环境;通过发放购建和装修贷款,支持旅游小城镇新建、改建、装修宾馆、酒店、农家旅馆、餐馆、度假村,改善旅游食宿条件;通过发放惠农卡、大额农户贷款和生产经营贷款,支持农家乐、渔家乐、生态观光农业、特色旅游庄园发展和旅游饮品、食品、副食品生产加工;通过发放流动资金贷款,支持旅游用品、旅游纪念品、旅游工艺品、土特产品、手工制品等旅游商品、个性化旅游产品综合开发、营销,支持乡村旅游演艺娱乐、信息咨询、导游服务发展,支持企业打造旅游精品,提升旅游产品体系。各级农村金融机构应大力创新乡村旅游金融服务新项目,为乡村旅游创业提供信贷支持。
  
  2.实施乡村旅游创业融资担保政策。 省旅游局于2009年7月下旬完成江西省旅游产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组建工作,并出台旅游产业担保实施细则,为农民尤其是返乡农民工、城镇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等从事乡村旅游创业提供贷款担保。
  
  3.开展农房登记发证试点工作。 2009年7月,由建设(房管)部门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范围内的特色景观旅游名村(镇)开展农房登记发证试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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