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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博州政办发[2008]82号
【颁布时间】 2008-08-22
【实施时间】 2008-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7376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8年自治州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阿拉山口口岸管委会,赛里木管委会,州直各有关单位:
  
  《2008年自治州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二日

  
  
2008年自治州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自治州食品安全工作,深入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切实保障各族人民群众饮食安全,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8年自治区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办发〔2008〕99号)精神,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工作方针,坚持“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是第一责任人”的食品安全工作机制,紧紧围绕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危害严重的食品安全问题,扎实开展重点品种、重点环节、重点区域和重点时段的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不断提升自治州的食品安全水平,为构建和谐博州提供食品安全保障。
  
  二、工作目标
  
  通过深入开展农牧区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进一步治理食品源头污染,有效遏制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犯罪活动;进一步规范食品市场秩序,强化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自律意识;进一步规范学校周边及建筑工地食堂、餐饮业和农牧民自办宴席的监管,防止发生群体性食物中毒事件,使农牧区食品安全状况得到明显改善,农牧民食品安全意识进一步提高。
  
  三、工作重点
  
  以严厉打击使用违禁农药、兽药、渔药和饲料添加剂,解决农药等有害物质残留超标问题为重点,有效提高农牧区农(畜、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以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食品,整治和规范小作坊为重点,有效提高农牧区生产加工食品质量安全水平;以严厉打击购进、销售假冒伪劣、过期变质食品为重点,有效提高农牧区市场食品质量安全水平;以严厉打击购进、使用、销售不合格食品及原料,违规从事餐饮加工行为为重点,有效提高农牧区餐饮服务领域食品安全卫生水平;以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加工销售注水肉、病害肉为重点,有效提高农牧区牛羊猪肉等肉品质量安全水平;以乳制品、豆制品、饮料、肉及肉制品、儿童食品、食用油、食用盐、酱油、醋、白酒及其他散装食品等为整治和监管的重点,全面提高农牧区食品安全保障水平。
  
  四、工作任务
  
  ㈠ 加强种植养殖环节整治。农业、畜牧兽医、水利、经贸等部门要加大农产品污染源头治理力度,加强对农药、兽药残留以及“瘦肉精”、“孔雀石绿”、“氯霉素”等禁用、限用药物残留的监测,强化溯源管理。加强农业投入品监管,向农牧民普及安全使用化肥、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和植物生长激素等知识;查处违法生产、销售国家明令禁止的农药、渔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行为,严防药物残留超标的农产品流入市场。积极开展农产品产地认定、产品认证工作,加快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标准化生产综合示范区、生产基地的建设,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年内完成无公害畜产品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各1个。继续推进“三绿工程”(开辟绿色通道、培育绿色市场、提倡绿色消费),加强对牲畜实行标识制和畜禽定点屠宰的管理,严格生牛、羊、家禽定点屠宰操作规程和检疫检验制度,依法查处和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制售注水肉、病害肉等违法行为,依法关闭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屠宰加工场。
  
  ㈡ 强化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整治。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和夯实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加快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进度。要加大化妆品生产企业、获证企业、食品加工小作坊、食品添加剂使用的监管力度。加强日常监管督导力度,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区域监管责任制。围绕农牧区和城乡结合部等食品安全隐患突出的重点地区,对植物油、面粉、水产加工品、酒类、乳制品、肉制品、儿童食品等重点行业中高风险食品开展专项监督抽查。有效落实食品召回管理规定,加大不安全食品召回力度。充分发挥12365投诉举报和执法监管网络系统功能作用,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使用非食品原料和回收食品生产加工食品以及滥用食品添加剂违法行为。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快速预警和快速反应机制,进一步提升应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能力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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