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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黔监发[2008]16号
【颁布时间】 2008-08-21
【实施时间】 2008-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7383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贵州省监察厅、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等关于印发《贵州省继续开展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情况专项清理和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州、地),各县(市、区、特区)监察局、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建设局、审计局,各开发区(风景名胜区)纪工委、国土资源分局:
  
  为切实加强土地调控,深化中央关于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重大决策的落实,严肃查处纠正土地出让中的违法违规行为,预防和治理土地出让领域的腐败问题,根据监察部、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建设部、审计署《关于继续开展国有土地使用权专项清理和检查工作的通知》(监发〔2008〕6号)精神,结合我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专项清理工作实际,经省蓝察厅、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审计厅研究制定了《贵州省继续开展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情况专项清理和检查工作实施万案》。现将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工作落实。
  
  
贵州省监察厅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建设厅
  
  贵州省审计厅
  
  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贵州省继续开展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情况专项清理和检查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五部门《关于继续开展国有土地使用权专项清理和检查工作的通知》(监发〔2008〕6号)精神,推进我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规范化建设,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继续开展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专项清理和检查工作,要以党的十七大和中纪委十七届二次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省委关于土地管理和使用的有关要求,依照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认真组织开展工作,确保取得实效。
  
  二、工作目标
  
  通过继续开展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专项清理检查工作,进一步规范我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以及土地出让金征收的管理和使用。查处并纠正土地审批、土地出让以及出让金收支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健全和完善各级政府和部门的制度规定,巩固土地市场治理整顿成果,严格依法规范土地审批和出让行为,推动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促进土地调控政策的落实。
  
  三、范围和内容
  
  (一)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专项清理“回头看”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情况的检查。今年7月中旬,由监察厅牵头,会同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建设厅、审计厅组成3个检查组,对各地开展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专项清理“回头看”的工作情况进行检查,通过检查发现不少问题。一是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力度不足、滞后,有些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达不到《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的深度要求,规划调整未按法定程序报批,出让地块面积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的总图面积不符;二是部分土地未依法出让,部分项目出让程序不规范;三是土地出让金收支管理未切实贯彻“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土地出让收入未纳入基金预算收支管理,不按土地出让金的支出范围使用土地出让金,土地出让金存在欠缴、减免、截留;四是供地后宗地使用存在擅自改变用途、容积率等问题。
  
  对于上述问题,检查组在与各地交换意见中均明确了整改要求。各地在继续开展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专项清理检查工作中,要将以上问题的整改检查作为工作重要内容。
  
  (二)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有关政策规定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按照监发〔2007〕6号文规定的清理内容,对2008年供应的建设用地进行清理。重点对出让规划条件的管理、协议出让土地公示制度、经营性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操作规范、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以及土地出让收入全额缴库、土地出让收支纳入地方政府基金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等政策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各地按照《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部署对土地闲置情况进行清理和处置后,要继续加强对闲置土地有关处置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并纠正闲置土地处置不到位的问题。
  
  (三)对责任追究和处理落实情况的检查。省直五部门《关于进一步抓好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情况专项清理工作的意见》(黔府办发〔2008〕53号)中,明确了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中的问题、土地出让金被违规使用和擅自减免或长期未收的问题、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中存在的腐败问题等的处理都作出了明确要求。对此各地要逐一进行督促检查,确保责任追究和处理落到实处。
  
  (四)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制定的土地管理、招商引资、优化投资和经济发展环境等方面的规范性文件中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相关内容进行清理。对于清理出的规范性文件,按照“谁发布谁纠正”的原则,提请或督促原发布机构予以纠正。主要内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规范性文件,应予废止;部分条款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规范性文件,应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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