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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长政办发[2008]18号
【颁布时间】 2008-08-20
【实施时间】 2008-08-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7403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县监察局关于对全县重点公益林管护政策落实及生态效益补偿金使用情况执法监察报告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监察局关于对全县重点公益林管护政策落实及生态效益补偿金使用情况的执法监察报告》已经县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对照报告查找本单位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杜绝此类问题的发生。
  
  
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日

  
  
关于对全县重点公益林管护政策落实及生态效益补偿金使用情况的执法监察报告
  
  (县监察局二〇〇八年六月)

  
  为加强重点公益林管理,确保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合理使用,增强环境保护意识,充分发挥森林在维护生态环境中的作用,根据市纪委监察局2008年执法监察工作部署,县纪委监察局、县林业局于2008年4月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全县2005至2007年重点公益林建设及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了专项执法监察。现将检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我县重点公益林建设分两次区划,截止到目前,全县经国家林业局核查认定纳入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范围的重点公益林面积为77383.6公顷(1160754亩),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护费)由省林业厅按重点公益林中的有林地面积每亩4.50元进行补贴。2004年我县首次重点公益林区划面积68867.1公顷(1033006.5亩),生态效益补偿基金2005年开始执行;2007年二次区划面积8526.5公顷(12789.5亩),生态效益补偿基金2008年开始执行。此次检查重点是第一次区划纳入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重点公益林管护政策的落实和补偿资金的到位使用情况。2004年我县重点公益林面积68867.1公顷(1033006.5亩),按林地种类划分:有林地62859.5公顷、疏林地38公顷、灌木林地5002.9公顷、未成林地336.3公顷、宜林地630.4公顷;按林权所有划分:集体公益林面积18885.3公顷、国有公益林面积49981.8公顷。
  
  二、重点公益林管护及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金使用情况
  
  2004年我县区划重点公益林面积68867.1公顷,在实际管护过程中,各管辖单位平均每年配置管理人员478人,其中管护员424人、监管员54人,平均每8名管护员配备1名监管员,符合国家规定每10名管护员配备1名监管员的要求。各国有林场、乡镇林业工作站对上述公益林中62859.5公顷的有林地,均与管护员签订了管护合同、落实了监管责任。由于各国有林场林地集中便于管理,人均管护面积相对较高,最高的林场人均管护面积达239公顷;各乡镇林业工作站管辖的集体公益林地,由于林地分布零散不易管理,最低的乡镇人均管护面积只有33.1公顷;全县平均每人管护面积为148. 3公顷。我县属人口密度稀、易于管护的县份,按规定要求人均管护面积300公顷,从管护人员配置和现有林地面积情况看,重点公益林标准符合国家规定;在管理办法上,各乡镇林业工作站按林权所有归属,实行分村管护和村村联合管护,监管员随机抽检。各国有林场根据山形、地貌、自然沟系、道路、林班、小班为单位划分责任区,实行职工单人管护或职工联护,监管员分片监管,企业与管护员每年签订一次管护合同。
  
  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使用情况。2004年一次区划时,全县公益林有林地面积62859.5公顷,省补偿面积942000亩,补偿标准每亩4.50元,年补偿金额4239000元。截止2007年末累计省拨资金应为12717000元,而县林业局帐面体现省拨补偿金13560500元,其中包括二次区划新增有林地面积128000亩,管护费(2008年使用)576000元,重点公益林管护基础设施费267500元,实际用于公益林管护使用的资金仍为12717000元。资金由县林业局根据各林业站和各林场管护面积按每亩4元下拨,每亩预留0.5元用于公益林的造林和防火支出。2005至2007年实际划拨到乡镇林业站和国有林场的管护员、监管员工资11719025元,造林、防火费用997975元。
  
  三、存在的问题
  
  总体上看,我县重点公益林管理工作是好的,各部门能够严格按规定配备专业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但也存在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公益林管护责任落实不到位。2004年我县经国家林业局核查认定的重点公益林68867.1公顷,按规定,国家只对其中的有林地62859.5公顷进行补偿,其余的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宜林地计6007.6公顷因缺乏补偿来源,未纳入管护员的监管范围,管护责任落实不到位,易于造成林地的自然破坏或人为破坏。
  
  (二)集体公益林区的确定与村民用柴矛盾,给管护工作增加了难度。由于乡镇集体公益林一般区划在沿江10公里之内,个别村的居民用柴来源受到限制,存在少数村民到公益林区域砍伐烧柴现象,给管护员监管工作增加了一定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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