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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河南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豫政[2009]60号
【颁布时间】 2009-07-29
【实施时间】 2009-07-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7451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充分发挥海关和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职能作用促进开放型经济发展的意见

[接上页]

  (二)支持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各级、各部门要从大局出发,积极支持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依法把关、依法施检。全面落实“省政府统一领导、郑州海关牵头、省政府口岸办协调、各有关部门共同参与”的反走私工作机制,把反走私工作作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将反走私工作经费列入各级财政年度预算,进一步完善反走私综合治理联席办公会议制度,健全考核办法,重点打击货运渠道、加工贸易渠道和特定减免税渠道等涉税走私活动,严厉打击毒品、非法印刷品、淫秽物品、文物等非涉税领域的走私行为。要督促指导出口企业切实担负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与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建立协同执法机制,净化市场环境,坚决打击检验检疫方面的违法行为。要加强口岸检验检疫工作,完善口岸防控设施,有效防范疫病疫情传入,切实提高防控能力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能力。要支持河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实施“三个一”工程,即通过培育一批潜力企业、扶持一批规模企业、提升一批优势企业,全面提升河南出口产品和企业的竞争力。要建立以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牵头,各职能部门、重点企业、行业协会等参与的应对技术性贸易措施工作机制,有效防范和减少贸易损失,提升我省支柱产业和重点出口产品质量水平。省财政要继续落实每年支持出口农产品对国外注册检查接待专项资金。各省辖市要结合当地实际,加大对检验检疫工作的支持力度。
  
  (三)建立协调联动工作机制。商务、发展改革等部门要将进出口企业生产经营、重点项目立项审报情况及时向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通报,以便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提前介入,跟踪服务,办理相关手续;农业、畜牧、林业等部门要围绕保证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促进食品农产品出口,加强与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配合联动,及时通报农兽药残留、疫情疫病信息,共同做好重点出口食品农产品对国外注册相关工作。各省辖市政府要建立健全与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联络机制,搭建沟通顺畅的工作平台,搞好工作对接。目前,设立海关、检验检疫机构条件已成熟的省辖市,要主动与郑州海关、河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联系,在正式机构未批准设立前,经其批准,可尝试设立海关监管点、检验检疫协检员或探索实行有利于海关、检验检疫业务开展的监管、服务新模式。同时,要加强海关政策、检验检疫知识培训,举办由各省辖市、全省对外开放重点县分管领导以及重点进出口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参加的培训班。
  
  根据人事变动和工作需要,调整河南省大通关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副省长宋璇涛为联席会议召集人,省发展改革委分管领导为副召集人,郑州海关、河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河南公安边防总队、省商务厅、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外汇管理局、贸促会、外商投资协会、郑州铁路局、郑州新郑国际机场管理有限公司等为成员单位。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设在省政府口岸办。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专题研究亟待解决的具体问题。以上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河南省人民政府
  
  二○○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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