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抚政办发[2009]61号
【颁布时间】 2009-07-27
【实施时间】 2009-07-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7468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食品安全委员会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三)加大资金投入,保障工作需要。市、县(区)两级财政都要设立食品安全专项资金,保证日常监管、检验检测、考核评价、应急事件处置、宣传培训和社会监督等各项工作有效运转。要根据整顿工作实际需要加大资金投入。
  
  (四)加强舆论宣传,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各县(区)、各部门要深入开展《食品安全法》宣传工作。新闻单位要开辟专栏,正确把握舆论导向,及时报道各地区、各部门学习贯彻《食品安全法》情况、开展整顿的措施和成效,扩大食品安全知识宣传覆盖面,增强消费者信心,提高全社会食品安全意识。鼓励群众积极参与食品安全工作,充分发挥食品安全社会监督、舆论监督效能。
  
  (五)结合示范县建设和放心工程评价,加强督查和评估工作。将食品安全整顿指标列入对各县(区)政府的年度工作绩效考评体系,适时组织对各县(区)的督查。要根据食品安全整顿工作目标和任务,开展逐级检查和评估。对整顿工作扎实、效果明显的要给予鼓励;对食品安全问题突出且长期得不到解决的要通报批评、督促整改;对由于不负责任,工作落实不到位,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和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部门、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食品安全整顿工作要与各县(区)正在开展的食品安全示范县建设和食品放心工程综合评价工作相结合,按照各项工作标准有效规范,一并落实,相互促进,务求实效。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
  
  二○○九年七月十四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