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大财社[2008]397号
【颁布时间】 2008-08-19
【实施时间】 2008-08-1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7489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大连市民政局、大连市审计局、大连市监察局关于印发《大连市援建四川地震灾区过渡安置房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 地震灾区过渡安置房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的通知》(财建[2008]360号)和《关于印发辽宁省援川过渡安置房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辽财经[2008]38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为规范过渡安置房建设资金管理,特制定《大连市援建四川地震灾区过渡安置房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连市财政局
  
  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大连市民政局
  
  大连市审计局
  
  大连市监察局
  
  二○○八年八月十九日

  
  
大连市援建四川地震灾区过渡安置房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圆满完成国家下达我市援建四川地震灾区过渡安置房的工作任务,加强援建项目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援建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抗震救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金来源和资金筹集
  
  过渡安置房建设专项资金来源包括国家财政定额补助、地方财政拨入的专项资金及地方民政部门拨入的社会捐赠资金。在国家补助等资金未到账前,由市财政通过国库调度垫支资金,按程序办理预借资金拨付手续,保证工程需要。专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第三条 资金使用范围
  
  过渡安置房建设专项资金用于我市援建四川地震灾区过渡安置房及相关配套设施建设支出,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一)受灾群众过渡居住的活动板房及室内配套设施;
  
  (二)配套建筑,包括学校(中小学及幼儿园)、医院、医疗诊所、便民商店、公共卫生间、集中供水点、垃圾收集站等;
  
  (三)场地平整及小区内水、电、路、消防、防雷、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
  
  (四)发生的运输、装卸、包装、配送、储存、工程设计、监理、施工图审查、预决算审查等相关费用。
  
  第四条 援建工程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一)市政府成立大连市四川地震重灾区过渡安置房建设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援建各项工作在指挥部的领导下开展实施。
  
  (二)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建委,以下简称建设办),具体负责援建工作的组织实施。
  
  (三)指挥部下设资金管理组,由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建委组成。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筹集和拨付;市民政局负责社会捐赠资金的拨付和管理等相关工作;市建委具体负责援建过渡安置房建设专项资金的申请和管理,并按工程进度及资金到位情况将项目建设资金拨付给相关单位。
  
  (四)指挥部在四川救灾现场设置大连市抗震救灾前方项目组(以下简称项目组),全面负责现场援建各项工作。
  
  第五条 合同管理
  
  (一)鉴于抗震救灾工程的紧迫性和特殊性,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汶川地震救灾采购管理的紧急通知》和《辽宁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紧急援建工程可不进行招标,由市建委负责与生产施工企业签订生产施工合同,合同中应包括总工程量、建设内容、生产建设标准及相应价格等。合同是工程款拨付及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的基本依据。
  
  (二)合同签订后,应于五个工作日之内报指挥部备案。采购活动应按《财政部关于加强汶川地震救灾采购管理的紧急通知》文件要求组织实施。
  
  第六条 资金申请和审批
  
  (一)市建委负责提出援建过渡安置房建设专项资金申请,申请主要包含已到位资金及其支出使用情况、截至申请日工程实际完成情况和本次申请资金额度等,首次申请专项资金应附相关合同等材料。
  
  (二)市财政局按照工程总价款及工程完成情况,统筹安排资金,及时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七条 资金管理
  
  (一)市建委对援建过渡安置房建设专项资金实行专人专户管理;负责对有关过渡安置房生产施工企业的产品数量、规格、生产、配套工程施工等进行监督,并进行全过程工程造价控制;负责对材料设备出场、运输、进场等环节进行监管,确保各类物资的安全运输及使用。
  
  (二)市建委及各相关生产施工企业建立完整的资金台账管理制度,包括资金支付单位、金额、用途、时间、会计凭证、合同、生产记录、价格构成等。
  
  第八条 工程款支付
  
  (一)生产施工企业要按照合同约定的方法和时间,向项目组提交已完成工程造价的进度报告,项目组审批后作为支付进度款的依据。预付的工程款要在工程进度款中进行抵扣,项目组确认的进度款要经指挥部预算审核部门、计划财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建委主管领导审批后方可支付。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