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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丽江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丽政发[2008]33号
【颁布时间】 2008-08-19
【实施时间】 2008-08-1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7495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丽江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我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有关省属驻丽单位:
  
  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开展新一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结合当前在全市开展的“解放思想、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科学发展”大讨论活动和深入贯彻“行政问责办法,服务承诺制,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以下简称“四项制度”)的需要,现就我市贯彻实施《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通知》(云政发〔2008〕108号)的意见通知如下:
  
  一、开展第四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第四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执行《行政许可法》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按照当前在全市开展的“解放思想、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科学发展”大讨论活动中切实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认真清理上报我市各单位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并以公共需求为导向,按照“流程最短、质量最优、效率最高”的原则,压缩行政审批时限。通过深化我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推进“四项制度”的贯彻落实,促进行政机关提高组织创新和制度创新能力,对审批程序、审批时限、审批方式、审批条件进行整合、优化、重组和改造,实现行政机关内部机构、职能的科学划分和行政资源的合理配置,形成机关内部决策、执行、监督的有机联系和互动,提高行政机关工作效能和服务水平,提高政府的执行力和公信力,推动政府职能向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转变,推动政府管理方式向以人为本、便民高效、程序规范、公正透明转变,促进依法行政。
  
  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和安排,比照省政府对行政审批项目的精简要求,我市将通过第四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对现有的审批项目精简1/5左右,多数行政审批项目的审批时限要在设定时限内压缩1/3以上。
  
  二、开展第四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则
  
  (一)合法合理原则。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从有利于实施有效管理的角度出发,合法合理地实施行政审批事项。行政审批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或授权行使职权,按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审批。
  
  (二)提升效能原则。着力于体制、机制和管理方式的创新,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力争以较小的行政资源投入实现最佳的政府工作目标。通过部门职能转变和内设机构的整合归并,压缩“内循环”,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审批效率,方便群众办事。
  
  三、开展第四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务和具体要求
  
  (一)进一步全面清理行政审批项目
  
  1.清理范围
  
  对市级部门及其管理机构和其他组织(包括省属驻丽单位)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包括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进行新一轮全面清理。行政许可项目是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国务院决定和省人民政府规章设定,由行政机关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依法实施的普通许可、特许、认可、核准、登记等项目;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是指根据国务院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省人民政府及省级行政部门规范性文件或者其他文件设定,由行政机关实施但不属于《行政许可法》调整的审批、核准、批准、审核、注册、认证等项目。
  
  列入本次清理范围的市级部门是:市发改委、经委、计生委、外事侨务办、扶贫办、人防办、编办、招商引资办、生物创新办、无委办、信息办、国资局、民宗局、教育局、科技局、公安局、安全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人事局、劳动保障局、国土局、建设局、规划局、交通局、农业局、林业局、水利局、商务局、文广局、卫生局、环保局、体育局、统计局、审计局、监察局、旅游局、古城管理局、玉龙雪山管委会、泸沽湖管委会、安监局、粮食局、移民局、档案局、地税局、工商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国税局、地震局、气象局、烟草专卖局、邮政管理局、银监局、昆明海关丽江办事处。
  
  市级部门管理的机构和其他组织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列入其主管部门的清理范围一并进行清理。
  
  2.清理要求
  
  (1)列入清理范围的单位和部门要全面清理本单位和部门目前正在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并将清理结果报市政府法制办,经法制办审查后,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的清理要求,统一向社会公布我市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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